一.產品介紹
吳堡桑蠶繭呈長橢圓形,大小勻整,縮皺規律,繭色潔白,繭衣蓬鬆,繭層厚實,耐壓有彈性。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吳堡桑蠶繭保護區域屬中溫帶亞乾旱區,光熱資源豐富,年均日照時數2738小時,≥10℃有效積溫4065.7℃。年平均降水量475毫米,多集中在夏秋季。土壤類型以黃綿土為主,土質疏鬆,易於耕作;土壤有機質含量低,氮、磷低,鉀相對高,為桑樹生長提供了有利條件。
保護區屬大陸性季風氣候,冬季嚴寒,夏季涼爽,晝夜溫差大。5-10月養蠶期間月平均氣溫25.6℃,營繭期月平均相對濕度60-75%,與蠶兒生長發育、營繭要求高度適宜。
保護區屬黃土高原溝壑區,是國家退耕還林重點區域,境內溝壑縱橫,形成了自然屏障,且無大型工礦企業,地形地貌形態保持良好,自然生態環境良好,自古以來就有種桑養蠶的傳統。
三.地域範圍
吳堡桑蠶繭保護區域位於陝西省榆林市吳堡縣,涉及吳堡縣寇家塬鎮、郭家溝鎮、辛家溝鎮、張家山鎮、岔上鎮、宋家川街道辦5鎮1街辦的100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10°32′~110°47′,北緯37°26′~37°43′。東至岔上鎮丁家畔村,西至辛家溝鎮霍家山村,南至宋家川街道辦康家塔村,北至家山鎮溫家灣村,桑園總面積1600公頃,年養蠶2000張,年產鮮蠶繭89.9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吳堡桑蠶繭呈長橢圓形,大小勻整,縮皺規律,繭色潔白,繭衣蓬鬆,繭層厚實,耐壓有彈性。
(2)獨特內在品質指標:萬米吊糙≤4次,毛繭出絲率為35%~38%,解舒絲長≥800m。
(3)安全要求:吳堡桑蠶繭的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遵照DB61/T338.1~11《陝西省蠶桑地方質量標準》。
五.特定生產方式
(1)傳統吳堡桑品種。吳堡桑由當地的野生桑演變而來,是在乾旱、寒冷、貧瘠自然條件下長期選擇生出的地方優良桑品種,適應性強、生長旺盛、產量高、質量好,易管理。吳堡桑成熟葉片大小中等肥厚,心臟形或卵圓形,葉色墨綠,葉面光滑有角質,葉表面蠟質層厚,耐蒸騰,含水率適中,硬化期遲,千克葉片數春季400片左右,秋季180片左右。在天旱不適年份,葉片可形成形似五爪的花葉,能自然減少外葉蒸騰面積,對株產葉量影響較小。乾旱年份吳堡桑的養蠶量和產繭量可與往年持恆。
(2)桑苗繁育。採用無性系育苗,以保證桑樹品種純正。
①分櫱繁育:吳堡桑根系分櫱強盛,離地表10cm左右,每株可達20~50條不等,幼年樹強於成年樹,利用這一特點,在雨季基部培土,促發新枝及根系,生長至深秋切斷與母株連接分苗栽植,是吳堡桑苗木主要來源。
②壓條繁育:將桑樹枝條截去弱芽和隱芽部分壓入土中,促使葉芽發出新梢,根芽發出根系,然後從節間分開,培養出獨立的新株,其方法簡單,成活率高,繁殖速度快。
③插條繁育:從優良植株上剪下壯實枝條,留3~4芽,插到地里,利用葉芽發枝生長,根芽髮根生長,培育出新的獨立植株。
(3)桑樹栽植剪伐。每畝寬行窄株,隨地形地勢,植桑100株左右。桑樹剪伐採用冬春伐條模式,即枝條基部留1~2個生長芽抽枝長條(留奶條),春季伐條養蠶,秋季采葉為主,此方法適應陝北生長季節短,乾旱寒冷的氣候特點,亦可適應桑樹生長旺盛,枝條多而長,連續光合作用時間長的特點,可提高桑葉產量、改善桑葉品質。
(4)合理施肥。春夏肥以速效肥為主,促進桑葉多發快長。秋肥以有機肥為主,維持樹勢安全越冬。2~3月施春肥,務必在桑樹發芽前完成。5月底至6月份施夏肥,在春季采葉結束後即施入。8月底至9月上旬施秋肥,秋季養蠶結束後立即施入。
(5)桑蠶飼養。春蠶以多絲量春用種為主,秋季以春秋兼用蠶種為主,當前推廣品種為菁松皓月、兩廣二號、華康二號、華康三號等。春秋兩季養蠶量、產繭量各佔一半。小蠶飼養採用集中共育模式,有利於蠶卵孵化、生長發育整齊,有利於小蠶保苗和蠶體健壯,可有效防控蠶病危害和降低生產成本,保障了單張產繭量。大蠶分戶飼養,採用蠶台省力化飼養技術,大蠶期無蠶箔移動、不除蠶沙,降低勞動強度,提高養蠶效率,同時,減少蠶體損傷,有利於大蠶生長和安全。熟蠶採用自動上蔟技術,解決了蠶兒上蔟階段對勞動力的密集需求;營繭簇使用塑料折簇和方格簇,方格簇熟蠶營繭減少了柴印、雙宮、畸形等下繭,提高了上繭率、繭絲長、解舒率、解舒絲長、出絲率等各項質量指標,進而提高了生絲品級。
(6)蠶繭乾燥。分散養殖農戶多晾曬蠶繭,直至達保存條件為止。養蠶大戶使用烘乾烤爐採用兩段式烘乾法,避免了一次性直干法對蠶繭絲膠的不利影響,提高了干繭適干率、解舒率等質量指標,提供了優質原料繭,保障了生絲品級及絲綢質量。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吳堡桑蠶繭的生產經營者在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前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請書、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書面承諾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2)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吳堡桑蠶繭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3)吳堡桑蠶繭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4)吳堡桑蠶繭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要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5)吳堡桑蠶繭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需保存五年,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不得超範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