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石湖西瓜果實近圓形,皮薄光滑、綠底條紋、有蠟粉、瓜瓤脆嫩呈紅色,味甜多汁,纖維素少,不倒瓤。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2.1地貌特徵
地貌為淮河流域腹地河間平原,地勢由西北向東南略向下傾斜,形成一種河口較低河岸較高,河間微凸的地形。
2.2氣候
屬亞熱帶和暖溫帶的過渡帶,兼有南北氣候之長,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全年無霜期215d,年均氣溫14.9℃,平均降水量871 mm,日照2170 h,≥10℃積溫4324.7℃,有利於西瓜優良品質形成,特別是西瓜果實膨大期白天氣溫在28~32℃,夜間氣溫在13~15℃,晝夜溫差大,日照時數為12 h左右,利於石湖西瓜糖分積累和品質的形成。
2.3土壤
土壤主要為潮土,成土母質主要為黃土性古河流沉積物,其次為黃泛沉積物,土壤呈中性,pH值6.5~7.5,有機質含量1.5%左右,富含鐵、鈣、硒等中微量元素,土壤養分均衡,吸收水分、養分能力強,有利於石湖西瓜品質的提高。
2.4水源、水質
水源以地下水、懷洪新河和澮河河水為主,水質達到GB 5084的規定。
三.地域範圍
蚌埠市固鎮縣所轄石湖鄉、城關鎮、王莊鎮、新馬橋鎮、連城鎮、劉集鎮、濠城鎮、仲興鄉、任橋鎮、湖溝鎮、楊廟鄉共計11個鄉鎮86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17°07′57″~117°32′58″,北緯33°05′59″~33°25′13″。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感官特徵
果實近圓形,皮薄光滑、綠底條紋、有蠟粉、瓜瓤脆嫩呈紅色,味甜多汁,纖維素少,不倒瓤。
4.2內在品質
可溶性固形物≥10.0%,總酸≤0.2g/100g,Vc≥5.0 mg/100g
4.3質量安全
產品質量符合GB2762、GB2763的規定。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產地要求
產地符合NY/T 5010的要求。
3.2品種範圍
品種以『京欣2號』為主,成熟期28 d左右。
3.3生產控制
3.3.1播種定植
採取直播或育苗移栽,育苗以工廠化育苗為主。2月中下旬西瓜育苗,4月中旬移栽;直播西瓜於3月底至4月上旬播種,地膜覆蓋。
3.3.2種植模式
種植模式1:春茬西瓜套種辣椒。播種畦寬300厘米一行,播種畦中間定植西瓜,播種畦兩邊分別定植一行辣椒。辣椒2月上旬育苗,4月上中旬移栽,5月底開始採收辣椒,可採收至10月。
種植模式2:春茬西瓜–菜用大豆。6月下旬至7月上旬西瓜採收後,播種菜用大豆,9月中旬至10月下旬採收菜用大豆。
3.3.3肥水管理
入冬後,深翻凍垡,3月上旬,每畝施商品有機肥2000 ~3000 kg,同時,施硫酸鉀型複合肥(15-5-25)30 ~40 kg,硼砂1kg左右;座果期視生長情況和土壤墒情適當澆水追肥,一般尿素用量5 ~10 kg,硫酸鉀用量10 kg左右。果實成熟前7 d,停止澆水和施肥。其餘按照NY/T 5111的規定執行。
3.3.4授粉與留瓜
採用蜜蜂授粉與人工授粉相結合,人工授粉應在05:30-10:00,雄花在5:30前可以統一採集,也可以隨采隨授,一朵花可授粉2~3個。
在第二雌花坐果至雞蛋大小時,把第一雌花的果摘除。一般留第二第三雌花坐果。
3.3.5病蟲害防治
採用綠色防控技術,協調應用農業、生物、物理等綜合防治措施。
3.3.5.1以農業防治為基礎,實行預留行輪換,選用抗(耐)性品種,培育壯苗,合理密植、肥水管理等健身栽培措施。輔以保護天敵、色板誘殺等生物、物理防治措施。
3.3.5.2化學防治,優先使用苦參鹼等植物源農藥和蘇雲金桿菌、春雷黴素等微生物來源農藥,實行達標防治、適期防治、對症下藥和統防統治。
3.4適時採收
果實節蔓處卷鬚開始枯黃,果柄茸毛脫落,果皮光滑發亮,用手指彈瓜發出濁音時,為採收適期。采瓜前1周應停止灌水,清晨採摘。
3.4采後處理
臨時貯藏需堆放在陰涼、通風、乾淨的場所,防止擠壓損傷。嚴禁與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貯運。
裝卸運輸輕裝輕放,裝運工具清潔衛生。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使用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
5.1.1生產經營的西瓜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5.1.2已取得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5.1.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5.1.4具有石湖西瓜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石湖西瓜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5.2標識標註方法
石湖西瓜地理標誌使用管理實施「品牌、標準、標識、監管、宣傳」的「五統一」制度。
5.2.1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下列權力。
5.2.1.1可以在銷售產品的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2.1.2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5.2.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5.2.2.1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自覺接受登記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5.2.2.2標誌使用人規範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使用;
5.2.2.3 保證地理標誌產品質量、規範產品銷售。
5.2.3地理標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
5.2.4未經登記證持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
5.2.5地理標誌登記證持有人配合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市場檢查,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