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舒蘭,滿語「果實」之意,舒蘭這個名字最早是一個驛站,在今舒蘭市溪河鎮北1.5公里,驛站設立在清康熙年間,並封為清王朝皇封的風水寶地。舒蘭境內的鰉魚、東珠、人蔘等貢品就是通過這條驛路一站一站地傳送到京城的。清代康熙九年,康熙帶領御林軍經過此地,下令安營備膳,這時一陣清風帶有米香味飄過來,皇帝命御廚品後獻上,康熙品償後龍心大日:「此米真乃貢米也」。
清代封禁時,舒蘭雖山高林密,物產富饒,卻只能作為皇室貢品基地。尤其水稻的種植更是具有悠久的歷史,並具有豐富的栽培經驗。
新中國成立以來,昔日的「皇封貢地」、「果實」故里成為今日名優稻米之鄉。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⑴土壤地貌情況:舒蘭稻作區是東部長白山張廣才嶺余脈、海拔近千米,中西部為長白山向松嫩平原的過度地帶。地理坐標在水稻灌漿到成熟的8.9兩個月,舒蘭中西部風和日麗、日照充足、晝夜溫差拉大、年均溫差13℃,比同緯度大5℃之多,最大溫差近20℃。土壤大體分為暗棕土、黑土、草碳土、沼澤地帶,以暗棕土、黑土居多,土壤肥力養份含量較高,有機質含量為3.14,土壤滲透性好,耕層土壤pH值6.0-7.2。全市地勢東高西低,多為長白山系張廣才嶺支脈形成的中低山區,主要有山地、丘陵、平原等地形單元。坡度13°-30°。由於水稻是喜高溫、多濕、短日照水田生長植物,舒蘭河流濕地繁多,土壤地貌情況非常適合水稻生長。
⑵水文情況:舒蘭境內水源充足,年平均降水量682.6mm,全市水資源總量10.7立方米,其中地表水總量8.38立方米,地下水2.32億立方米,重複利用量2.24億立方米,引客水1.55億立方米,水的硬度為58.7毫克,PH值為6.8。
舒蘭市境內水系發達,河流眾多,境內有第二松花江和拉林河兩大水系,第二松花江環境內流域面積623.8平方公里,拉林河及其支流境內流域面積3933.3平方公里,其較大支流卡岔河、細鱗河、呼蘭河均發源於我市。
全市已建成大型水庫1座,中型水庫5座,小(一)型水庫12座,小(二)型水庫94座,塘壩及山塘3250座,攔河壩150座,橡皮膠壩12座。水利工程配套,抗旱排澇設施齊全,舒蘭水稻旱澇保收,功在水利。
舒蘭水稻生產灌溉之水,主要有第二松花江和拉林河兩大水系,江河水中含有大量黃沙,富含硅元素,具有較強的凈水作用,境內的其它河流和水庫都屬於低鹼性淡水,水質良好,符合綠色食品基地的用水標準。充沛的水資源、安全衛生的水質,配套的水利設施,為水稻生產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
⑶氣候情況:舒蘭大米生長所處自然環境,屬於寒溫帶半濕中緯度大陸性季風氣候,由於地處長白山向松嫩平原過度地帶,受到地形、地勢、植被及緯度的影響,形成了溫度由東向西遞升,降水由西部向東部遞減,山地風速小於平原,主導風向南風頻率為19%,西南風頻率經13%等特徵,全市平均氣溫4.5攝氏度,最高氣溫37℃,最低氣溫-40℃,平均年降水量680mm,年平均日照時數為(4-9月)1304小時,有效積溫2980℃,秋霜在9月下旬至10上旬出現,枯霜在10月中旬出現,春霜在4月下旬至5月中旬結束,最低氣溫≥0℃,無霜期在110-135天之間,氣候生態屬適宜水稻生長。
⑷大氣環境:舒蘭市「六山半水半草二分半田」的地貌構成說明。境內綠色植被和水草面覆蓋率達65%以上,無排污企業和粉塵污染,舒蘭大氣環境符合國家A級綠色食品的大氣標準。
三.地域範圍
舒蘭市全市屬半山區,地勢由西向東逐漸升高,東部山區屬長白山系張廣才嶺支脈,中部為丘陵區,西部沿江屬松嫩平原過度地帶。東部山區地帶佔全市面積50%,中部丘陵地帶佔全市面積40%,西部平原地帶佔全市面積10%,海拔高度在170米。全市東西長105千米,南北寬為95千米,總面積為4558平方千米。東部與黑龍江省五常市接壤;南與蛟河市為鄰;東南與吉林市龍潭區交界;西以松花江為界與九台市相望; 北與榆樹市毗鄰。舒蘭大米農產品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包括環城街道、吉舒街道、白旗鎮、法特鎮、溪河鎮、亮甲山鄉、朝陽鎮、蓮花鄉、天德鄉、水曲柳鎮、平安鎮、金馬鎮、七里鄉、開原鄉、新安鄉、上營鎮、小城鎮等17個鄉鎮(街)161個行政村。保護範圍位於北緯43°51″至41°38″,東徑126°24′至127°45′之間。區域生長面積4.4萬公頃,產量38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觀特徵:舒蘭大米整精米率≥69%,米質半透明,色澤清白有光澤,米粒整齊均勻,舒蘭大米粒型細長,籽粒長度為5mm-5.5mm,長、寬比1.5-2.0,蒸煮時即可嗅到濃郁的飯香味,入口後綿軟柔糯,香濃郁適口性強,飯粒表面有油光,冷後仍能保持良好口感。舒蘭大米加工精度達到GB1354-2009的等級標準,產品符合NY/T419-2007《綠色食品大米》的規定。
2、內在品質特徵:
舒蘭大米含有維生素B1、維生素B2、葡萄糖、麥芽糖、蛋白質、鈣、磷、鐵等微量元素,也富含人體所需的多種氨基酸。如:
蛋白質8.15–8.2
鈣6.0–8.5
磷10.1–11.1
鎂9.8–10.9
鉀59.0–65.2
3、安全要求:舒蘭大米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水稻產地環境條件》(NT/T393-2000)標準。
3.1磷化物、氰化物、氮化苦、二硝化碳近GB/T5009.36有關規定執行。
3.2黃曲霉素B1按GB/T5009.22-2003有關規定執行。
3.3汞按GB/T5009.19-1996規定執行。
3.4砷按GB/T5009.11規定執行
3.5糧食粗蛋白質測按GB/T5511-2008規定執行。
3.6穀物灰分測定按GB/T22510-2008 規定執行。
3.7糧食米類加工精度檢驗按GB5502-2008規定執行。
3.8衛生標準按GB2715-2005規定執行。
4、包裝: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食品包裝衛生要求,還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大米的銷售包裝應符GB/T17109-1997的有關規定,所有包裝材料均應清潔、衛生、乾燥、無毒、無異味,符合食品衛生要求。所有包裝應牢固,不泄漏物料。
5、儲存:成品不利露天堆放。成品倉庫必須清潔、乾燥、通風,無鼠蟲害。成品堆放必須有墊板,離地10cm以上。成品不得與有毒有害、腐敗變質、有不良氣味潮濕的物品同倉庫存放、運輸。貯藏過程符合NY/1056-2006的規定。
6、堆放裝卸:大米在堆放和裝卸時要輕拿輕放、文明操作。運輸工具要求清潔衛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凡裝過化肥、農藥、有毒化學物品或其它易腐食品的車廂或艙位,必須經充分清掃、沖洗後才方可裝運。大米在糧食市場、貨站待運時,必須批次分明、堆碼整齊,環境清潔,通風良好,嚴禁烈日曝晒、雨淋,注意防凍、防熱,貯藏、運輸執行《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1056-2006)。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建立綠色食品大米種植基地,應選擇生態環境優良,外界隔離條件好,水源充足,排灌分離,溝系配套,土壤有機質儲量高,無污染,歷年來病蟲害發生少,集中連片,便於規模化生產的水田。產地環境符合NY/T391-2007(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土壤選擇草甸土,衝擊土和水稻土。灌溉用水符合GB5084-200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規定。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所規定的二級標準。
2、品種範圍:西部鄉鎮以種植超級稻為主,東北部鄉鎮以種植稻花香、吉特639、糯稻為主。形成東西分明的水稻種植格局。目前,市場暢銷的品種主要有稻花香、吉特639、超級稻、糯稻等。
3、生產過程管理:即農業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規定:舒蘭大米生產以有機肥為主,化肥為輔,化肥必須與有機肥配合使用,有機肥料與無機氮的比例不超過1∶1,禁止施用硝態氮肥。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舒蘭《綠色食品水稻種植技術規程》、《綠色食品大米生產操作規程》操作。生產過程中農藥和化肥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農藥》(NT/T393-2000)和《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T/T394-2013)
4、產品收穫及產後處理:
4.1當籽粒的90%以上變黃成熟,穗軸有三分之二黃熟,基部有很少一部分綠色籽粒存在時進行收穫,收穫時要在晴天上午9時以後割地,採用人工或機械收割,割後應捆成小捆進行自然晾曬,並經常翻動,當水分下降到15%時,再進行脫粒。要在晴天打場脫粒,以利於降低水分、保證純度、提高品質。
4.2要求不同品種單獨收割、單獨運輸、單獨脫粒、單獨貯藏、單獨加工、單獨包裝,防止與普通大米混雜。收割時,割茬要低,一般距地面5cm-6cm,以不留莢為準,收割時做到不丟枝,不炸莢,損失率小於1%,割後曬5-7b,要及時打場脫粒。脫粒後,進行揚場或機械清選。要求統一分級過篩,清除雜質和癟稻,達到粒度均一,破碎率小於2%,雜質小於1%,蟲蛀小於1%,清選後籽粒晾曬數日,以降低含水量。
5、生產記錄要求:舒蘭大米生產的全過程要建立生產記錄,對生產情況、病蟲害發生情況、技術措施、農藥化肥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記載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舒蘭大米協會申請使用舒蘭大米農產品地理標誌。
1.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要保證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1.2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1.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4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舒蘭大米協會簽定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2.1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舒蘭大米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2.2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1自覺接受登舒蘭大米協會的監督檢查;
3.2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3.3正確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