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剛察藏羊是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剛察縣的特產。剛察藏羊為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藏羊又稱藏系羊,是我國三大原始綿羊品種之一。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青海是主要產區。剛察縣位於青海湖北岸,隸屬海北藏族自治州,屬典型的高原大陸性氣候,平均海拔3300.5米,全縣總面積8138.07平方公里,草場面積7239.59平方公里,耕地面積7.74萬畝。經營各類牲畜102萬頭(只匹),母畜比例達到56.76%,2007農牧業總產值21386.9萬元,農牧業人均收入3709.11元。是青海省環湖重點牧業縣之一。2013年,剛察縣特色農畜產品營銷會申報的「剛察藏羊」通過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審查和組織專家評審,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剛察藏羊劃定的產地地域保護範圍:剛察縣哈爾蓋、沙柳河、伊克烏蘭、泉吉、吉爾孟等5個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99°20′44″~100°37′27″,北緯36°58′06″~38°04′04″。剛察藏羊屬「高原型」藏羊,是我國古老原始品種之一,能適應惡劣的氣候和變化無常的高寒環境,保持純天然自然放牧,白天放牧,夜晚歸圈。剛察藏羊胴體肉色鮮紅,有光澤,肌纖維緻密,富有韌性彈性好,脂肪呈白色;煮沸後無膻味,味道鮮美純正、口感好,肥瘦相間、香味濃郁。其肉質富含18種氨基酸,鐵、鋅、硒等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和豐富的維生素,高蛋白、低脂肪,氨基酸種類齊全,在羊肉中獨具特色。剛察縣本為羌人居地,按《說文?羊部》解釋:「『羌』、西戌牧羊人也。從人,從羊;羊亦聲。」祁連人民傳承傳統的方式,在羊宰殺後將大塊羊肉下入大鐵鍋,用猛火燉煮,開鍋後即食,俗稱「開鍋肉」,入口鮮嫩、口感純正。羊血灌入洗凈的羊小腸中,煮熟後稱為「血腸」,是牧民招待客人的必備之品。藏族群眾經常用羊肉待客,以羊脊骨下部帶尾巴的一塊肉為貴,要敬給最尊敬的客人。燉煮時還要在尾巴末處留一綹白毛,表示吉祥。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土壤地貌情況:剛察自然資源豐富,草場遼闊,總面積1365.5萬畝,水草豐美,素號「樂土」,是青海省環湖重點牧區之一。全縣有可利用草場面積1086.3萬畝,占土地總面積88.96%。縣境內天然草場分布與地貌氣候等環境條件緊密相關,以高寒草甸、山地草甸、山地草原等分為6類,灌叢、沼澤。荒漠草場分布少。剛察縣地形和地貌複雜,受氣溫、降水的垂直變化及緯度的雙重影響,土壤類型較多,垂直地帶性分布明顯。在土地總面積中,共分9個土類,21個亞類,39個土類。土壤以高山草甸土、山地草甸土、黑鈣土、栗鈣土等分為9類,有機質、氮、鉀含量高。2、 水文情況:剛察縣境內有我國第一大鹹水湖——青海湖,湖面面積4473平方公里,湖水容量850億立方米。以桑斯扎山與贊寶化秀山脊為內外流域分水線,北部為黃河流域湟水水系外流區,有大通河、江倉河、克克賽河等河流;南部為青海湖環湖內陸水系內流區,有哈爾蓋河、沙柳河、烏哈阿蘭河、吉爾孟河、布哈河等河流。年徑流量19.81億立方米,水能資源蘊藏量28.7 萬千瓦,可興建水力發電站。3、氣候情況:剛察縣屬典型的高原大陸性氣候,日照時間長,晝夜溫差大。年降水量370.5毫米,年蒸發量1500.6—1847.8毫米。冬季寒冷,夏秋溫涼,1月平均氣溫-17.5 ℃,7月平均氣溫11 ℃,年平均氣溫-0.6 ℃。縣境北部為大通山地段,中部為丘陵,南部為平原地帶。平均海拔3300.5米,絕大部分地區海拔在3500米以上,海拔最高點4775米,位於縣境西部的桑斯扎山峰;最低點3195米,位於縣境南部的青海湖湖濱地帶。
三.地域範圍
剛察藏羊產於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剛察縣境內,剛察縣地跨東經99°20′44″-100°37′27″,北緯36°58′06″-38°04′04″,全縣位於州境西部,青海湖北岸。縣府駐沙柳河鎮,人口2.9萬。以藏族為主,佔總人口的72.4%,還有漢、蒙古、回、東鄉等民族。面積1.2萬平方公里,轄2鎮3鄉。東隔哈爾蓋河與海晏縣為鄰,西與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天駿縣毗鄰,南隔布哈河與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相望,北隔大通河與祁連縣接壤。縣境北部高山連綿,南部低緩,地域寬廣;北部為大通山地段,中部為丘陵,南部為平原地帶。平均海拔3300.5米,絕大部分地區海拔在3500米以上,海拔最高點4775米,位於縣境西部的桑斯扎山峰;最低點3195米,位於縣境南部的青海湖湖濱地帶。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獨特感官特徵宰殺後從胴體上看,肌肉光澤潤滑,紅色均勻,胴體表面被覆一層薄薄的白色脂肪且分布均勻,肌纖維清晰,有堅韌性,彈性好,指壓後的凹陷立即恢復,外表濕潤不粘手,切面濕潤,無膻腥味,具有鮮羊肉特有氣味。剛察藏羊羔羊肉肌纖維細鮮嫩多汁、易消化,而且脂肪含量適中。剛察藏羊肉煮沸後的肉湯清澈透明,脂肪團聚於表面,具有藏羊肉特有的香味,味香四溢,有「屋內煮肉屋外香」之名。2、內在品質指標:剛察藏羊肉脂肪含量低,富含蛋白質和氨基酸以及對人體有保健功效的鈣、磷、鐵、鎂等礦物質元素。蛋白質含量達22.0%、脂肪含量2.5%,水分含量達68.8%。每千克羊肉中鈣含量53毫克、磷含量達1700毫克;且含有18種氨基酸(其中有10種是人體必須氨基酸);檢測結果說明:剛察藏羊肉肉質細嫩多汁,顏色鮮艷,肉中肌紅蛋白含量高,脂肪含量較低,富含各種氨基酸(氨基酸總量達20.5%),屬於較好的肉質等級,熟肉率、系水力的指標均較為理想,肉的pH值小於7呈酸性,尤其是富含組氨酸、精氨酸、苯丙氨酸3種提高鮮味的必需氨基酸和谷氨酸(非必需氨基酸),故剛察藏羊肉膻味小、口感好、其味道與小尾寒羊肉有著較明顯區別,具有理想的外觀要求及優良的貯存穩定性,是生產優質羊肉的理想原料。3、安全要求:產地環境達到《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NY/T 388),畜禽飲用水達到並保持《禽飲用水水質 》(NY 5027)的要求,飼料及其使用達到《畜禽飼養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 5032),獸葯及其使用達到《畜禽飼養獸葯使用準則》(NY 5030),灘羊疫病防治符合《畜禽飼養獸醫防疫準則》(NY 5339),產品質量達到《青海省藏羊肉質量標準》(DB63/T515),《鮮、凍胴體羊肉》(GB 9961)和《無公害 羊肉》(NY5147)的要求,剛察藏羊飼養管理達到《青海藏羊飼養管理技術規範》(DB63/T547.1)和《肉羊飼養管理準則》(NY/T 5151)的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剛察藏羊生產的總原則是按標準進行,實行標準化生產、專業化監督、產業化模式和社會化服務。1、產地選擇
剛察藏羊飼養嚴格遵循在青海草原上,以天然放牧為主,保證純天然。草原上無工礦企業,環境無污染,境內飲用水、大氣土壤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產地環境質量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NB/T391)的要求。
2、品種範圍:剛察藏羊為高原、耐寒、耐苦、抗病、合群、性野,善遠牧,屯肥迅速品種。剛察藏羊的選擇必須符合《青海藏羊繁育技術規範》(DB63/T547.2)和《青海藏羊生產性能測定技術規範》(DB63/T547.3)的要求。3、生產過程管理:剛察藏羊是我國獨特的粗毛綿羊品種,是國家保護品種,剛察藏羊肉脂肪分布均勻,肉細嫩,腥膻味小,是綿羊羊肉的代表,已享譽全國。飼養過程要嚴格執行《青海藏羊飼養管理技術規範》(DB63/T547.1)。保持純天然的牧式方,自然放牧,確保原材料的純正。飲水方面,夏、春、秋季應用河水,冬季採用天然雪為主。每年都適時進行羊三聯苗、口蹄疫等防疫注射,實行早春驅和夏秋葯浴;加強防治羔病,提高接羔保育率。疫病防治嚴格遵守《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獸葯使用準則》(NY5148)和《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獸醫防疫準則》(NY5149)的要求。4、投入品的使用4.1獸葯:防治疫病所用的防疫藥物應符合NY/T472。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應經淘汰獸葯、明確規定的違禁獸葯等。4.2消毒藥剛察藏羊及廠舍消毒要使用對人、羊無害的消毒藥物,符合綠色食品相關要求。5、產品收穫、屠宰、捕撈及產後處理的規定按照不同的育肥階段進行屠宰,屠宰後的剛察藏羊肉產品分為羔羊肉、羯羊肉。羊肉製品符合《青海省藏羊肉質量標準》(DB63/T515-2005)和《無公害食品 羊肉》(NY5147)要求。第一,做到適齡屠宰,6月以上齡羔羊(18.04kg以上),成年羯羊(39.04kg以上),母羊(38.69kg以上)。第二,按伊斯蘭教風俗屠宰,屠宰場符合《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GB/T17237)規定,屠宰檢驗按照《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範》(NY/T467)規定執行。第三,屠宰放血完全無淤血。第四,剝皮、去頭、及內臟(包括腎臟)去牛油、大血管、乳房、生殖器,去三腺(甲狀腺、腎上腺、病變淋巴結)。6、生產記錄要求:要做好生產全過程的記錄,包括獸葯的購銷、使用記錄,免疫、消毒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等。記錄要完整、真實,保存二年以上。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羊肉包裝材料應符合GB9687和GB11680的規定,內包裝標誌符合GB7718的規定,外包裝標誌應符合GB/T191和GB/T6388的規定。按需求對部位肉進行分割包裝,冷凍羊肉,在24小時內使肉深層中心溫度達到0℃-4℃,冷凍羊肉其深層中心溫度不高於-15℃。產品包裝間的溫度在15℃以下,鮮肉冷藏庫保持清潔衛生,溫度0℃-4℃;冷凍貯存庫的凍肉在墊板上分類堆放,標識清晰,並與牆面、頂棚、排管有一定間距,溫度-18℃以下。鮮肉不敞運,裝運鮮肉、凍肉時不腳踩、觸地,運輸容器和車輛使用前後徹底清晰、消毒。剛察藏羊地域範圍內的地理標誌農產品飼養場,在藏羊肉產品的包裝上使用已獲等級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剛察縣特色農畜產品營銷協會提出申請,並按照相關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示相結合的標示標註方法。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1.1 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等級確定的地域範圍:1.2 取得登記農產品先關的生產經營資質;1.3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1.4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2、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義務責任。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袋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4、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範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5、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