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蒙山豬

一.產品介紹

類別:肉類
產品名稱:上高蒙山豬
登記證書編號:AGI01296
農業部公告號/時:第2046號(2013.12.30)
人文歷史簡介
上高蒙山豬歷史悠久,據西晉(公元265-316年)陶豬和陶豬圈考證,早在1600年前上高一帶已有農戶從事養豬業。宋元祐年間,瑞州商賈如雲,尤以西市街為甚,所售之肉,取之「蒙山豬」。其皮薄細骨、精多膘少,肉質鮮美,市井趨之若鶩。據明末清初史料有「蒙山豬」的記載。《上高縣誌》中有明萬曆26年「豬行稅銀四錢五分骨」的記述,可見,宋、明、清時期上高一帶的養豬業已十分發達。蒙山豬肉質鮮美,細嫩多汁,皮薄骨細,富含肌肉脂肪,採用蒙山豬豬蹄烹飪而成的「上高蹄花」,列入《舌尖上中國江西美食》,是上高人娶親嫁女、接待賓客的必備「招牌菜。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狀如網路,稀密相宜。土壤多為紅壤土,土地肥沃。青粗飼料豐富,為上高蒙山豬特有品質土壤地貌情況:上高地勢由西南向東北傾斜,山嶺縱橫,田丘相間,的形成提供了優越的地理條件。
2、水文情況:上高有錦江河穿境而過,坪溪水、耶溪、羅河、江口水、水口水、蒙水、漳河等多條支流呈葉脈狀分布,大小水庫星羅棋布,地下水資源蘊藏豐富,水質優良。
3、氣候情況:上高屬中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雨量充沛、無霜期長,年平均氣溫17.5℃,年平均雨量1650毫米,年平均日照1700小時,空氣清新,陽光充足,特別適合上高蒙山豬的繁衍生息。

三.地域範圍

上高位於江西省西北部,錦江中游,扼湘贛通衢要衝,北連宜豐,東接高安,南界渝水、分宜,西鄰袁州、萬載,地勢西南高、東北低。主要山脈蒙山、墨山 貫穿全境。上高蒙山豬地域保護範圍包括蒙山鄉、南港鎮、翰堂鎮、徐家渡鎮、蘆州鄉、錦江鎮、新界埠鎮、敖山鎮、上甘山林場、塔下鄉、敖陽街道、野市鄉、泗溪鎮等13個鄉鎮;保護範圍位於東經114°28′13″—115°10′28″,北緯28°02′00″—28°25′16″之間。上高蒙山豬總生產規模12萬頭,年總產量90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上高蒙山豬頭頸部和臀部為黑色,其餘部分均為白色,身軀黑白交界處有2-3cm寬的黑皮著生白色,「暈帶」明顯,少數軀幹出現1—2塊黑斑,額中央、尾尖有白點,耳薄下垂,乳頭數6—8對,排列整齊;皮薄骨細,肉色鮮紅,肌間脂肪豐富,大理石紋理分布均勻清晰,肉質鮮美。
2、內在品質指標:水分含量63%—75%,蛋白質18.5%—25.3%,肌內脂肪7.80%—9.10%,谷氨酸2.10g/100g—3.20g/100g,蛋氨酸0.21g/100g—0.42g/100g,苯丙氨酸0.52g/100g—1.10g/100g,賴氨酸1.80g/100g—2.23g/100g,精氨酸1.10g/100g—1.43g/100g。
3、安全要求:上高蒙山豬生產嚴格按照《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管理準則》(NY/5033-2001)執行。

五.特定生產方式

1、飼養環境:水源充足、地勢高燥、易於防疫、周邊無污染源、具有綠色隔離帶。
2、選種:選擇體型大、增重快、瘦肉率高的純種蒙山豬進行繁育。
3、生產過程管理:為保證上高蒙山豬的品質特色,應重點加強以下幾個環節的管理:
① 人員管理:飼養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養豬工作;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要經過更衣、紫外線消毒;非工作人員確需要進入產區時,要更換場區工作服和工作鞋,並遵守場內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線行走。
② 飼養管理:小豬(指斷奶後至25千克)用豆腐渣或玉米粥或紅薯粥加青菜餵養;25千克至出欄,90%青粗飼料加適量配合飼料餵養。經常保持有充足的飲水;經常清洗消毒飲水設備,避免細菌滋生。
③ 免疫: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後應徹底消毒;剩餘或廢棄的疫苗以及使用過的疫苗瓶要做無害化處理,不得亂扔。
④ 獸葯使用:保持良好的飼養管理,盡量減少疾病的發生,減少藥物的使用量,仔豬、生長豬必須治療時,藥物的使用要符合《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葯使用準則》的要求,嚴格執行休葯期規定。
4、生產記錄要求:上高蒙山豬生產的全過程,應建立完善的養殖記錄檔案,要確保記錄能追溯實際生產的全過程,並妥善保存3年以上。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上高蒙山豬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上高蒙山豬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上高蒙山豬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上高蒙山豬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上高蒙山豬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上高蒙山豬地理標誌(上高蒙山豬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3、上高蒙山豬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上高蒙山豬地理標誌農產品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上高蒙山豬地理標誌。
4、上高蒙山豬地理標誌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上高蒙山豬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上高蒙山豬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上高蒙山豬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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