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花豬

一.產品介紹

類別:肉類
產品名稱: 樂安花豬
登記證書編號:AGI01400
農業部公告號/時間:第2105號(2014.5.22)
人文歷史簡介
樂安花豬肌內脂肪含量高、肉質鮮美、風味獨特。樂安花豬1956年就被列入江西省地方家畜品種名錄,是贛中南花豬之中的獨特類群。據資料記載,1983年樂安縣的樂安花豬母豬存欄5580頭,占當時全縣母豬存欄數的80%以上,為當時商品豬生產提供了大量的母本,產生過巨大的經濟效益。近年來,樂安縣政府對樂安花豬的保種工作一直非常重視,縣農業局經常性進行技術指導,並多次邀請省、市畜牧局領導和專家進行調研指導。2011年3月,樂安縣向農業部申請建立樂安花豬種質資源保護區獲得農業部批准。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樂安處雩山山地丘陵,地勢由東南向西北傾斜,南部多山,北部以丘陵為主。屬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氣候濕潤,雨量充沛,光熱充足,四季分明。年平均氣溫17-18℃,年平均降雨量1749.1毫米,年平均日照1599.2小時,土壤以山地紅壤為主,多為弱酸性,PH值5.7-7.0。海拔高度在100-1370米之間,主要河流有撫河水系的公溪水、谷崗水和烏江水系的牛田水、萬崇水。境內地表水、地下水資源豐富,水質優良,水利資源豐富,非常適合樂安花豬繁衍生息。

三.地域範圍

樂安位於江西省中部,撫州市西南部, 是撫州市轄區內面積最大的縣,連接撫州、宜春、吉安、贛州四市的要塞。樂安花豬地域保護範圍包括招攜鎮、金竹畲族鄉、增田鎮、湖坪鄉、萬崇鎮、羅陂鄉、牛田鎮、戴坊鎮、龔坊鎮、山碭鎮、鰲溪鎮、南村鄉、谷崗鄉、大馬頭墾殖場等14個鄉(鎮、場),保護範圍位於東經115°36'17″—116°10'54″、北緯26°50'03″-27°45'42″之間。保護面積214782公頃,總生產規模3.6萬頭,年總產量288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樂安花豬毛色以「三花」為主,除頭、尾為黑色外,其它部位黑白相間,並在黑白相間處有大小不等的「暈」帶。頭型以粗短、有皺為主,額頂有白色斑帶,四肢粗壯,腰微凹、腹下垂,乳頭多為7對。肉色呈玫瑰紅,脂肪潔白,肉質鮮甜、肉汁清澈。
2、內在品質指標:水分62.3%-67.6%,蛋白質18.3%-22.5%,肌內脂肪10.2%-12.8%,軟脂酸24.8%-31.2%,硬脂酸9.2%-12.4%,油酸38.5%-43.9%,亞油酸12.2%-14.2%,17種氨基酸總量18.2g/100g—20.3g/100g。
3、質量安全要求:樂安花豬生產嚴格按照《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NY/5033-2001)執行。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環境:地勢高燥、排水良好、易於防疫、周邊無污染源,具有綠色隔離帶。
2、品種選擇:選擇體型大、增重快、瘦肉率高的純種樂安花豬進行繁育。
3、生產過程管理:為保證樂安花豬的品質特色,應重點加強以下幾個環節的管理:
①人員管理:飼養員應該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樂安花豬飼養工作;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要經過更衣、紫外線消毒;非工作人員需要進入生產區時,必須要求更換場區工作服、工作鞋,並遵守場內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線行走。
②飼養管理:保育仔豬用膨化料,少放勤添、多餐制飼餵;生長肥育豬飼養管理以現代與傳統相結合,實施生喂舍飼,日糧的基本組成以配合飼料為主,用瓜菜草蔓及碎米粗糠等青粗飼料補充20%-30%的營養需求。
③免疫要求: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後應徹底消毒;剩餘或廢棄的疫苗及使用過的疫苗瓶要做無害化處理,不得亂扔。
④獸葯使用:保持良好的飼養管理,盡量減少疾病的發生,減少藥物的使用,仔豬、生長豬必須治療時,藥物的使用要符合《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葯使用準則》,嚴格執行休葯期規定。
4、生產記錄要求:應建立完善的養殖記錄檔案,確保記錄檔案能夠追溯樂安花豬實際生產的全過程,並妥善保存3年以上。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樂安花豬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樂安花豬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樂安花豬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樂安花豬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持有人簽訂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和相關責任義務。
2、樂安花豬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樂安花豬地理標誌(樂安花豬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樂安花豬地理標誌,進行產品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和展銷。
3、樂安花豬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樂安花豬地理標誌農產品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樂安花豬地理標誌。
4、樂安花豬地理標誌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樂安花豬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偽造、冒用樂安花豬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樂安花豬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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