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灣西瓜

一.產品介紹

麻灣西瓜,瓜形勻稱周正,皮色花紋光亮美觀,果實成熟度高,籽小而少,皮色有綠、墨綠、花皮之分。得天獨厚的條件使得麻灣西瓜具有以下的特色品質風味:一是皮薄,可食率高,剖面無色筋、斑塊。果皮厚度≤0.9cm,可食率≥70%;二是含糖量高,一般中心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2%,外圍可食部分可溶性固形物含量≥9%,高於市場上普通西瓜2個百分點;三是果瓤脆嫩,肉色鮮紅均勻,蜜甜多汁,風味好,含有豐富的礦物鹽和多種維生素。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土壤條件:土壤成土母質為黃河沖積物,海拔7-11米,地勢平坦高燥,砂土或砂質壤土,沙土層深厚,晝夜溫差大。有機質含量≥10g/kg,土壤全氮≥0.75g/kg,有效磷≥15mg/kg,速效鉀≥75mg/kg。種植地塊水利設施配套完善,排灌渠道通暢,旱能澆,澇能排,以黃河客水為主要灌溉水源。
2、氣候條件:暖溫帶季風型大陸性氣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年平均氣溫12.4℃,大於或等於0℃積溫4732℃,大於或等於10℃積溫4310℃。年平均日照時數2779.7小時,年均降雨554mm。

三.地域範圍

東營區是東營市的中心城區,位於黃河三角洲的腹地,麻灣西瓜產區位於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西南部的龍居鎮、史口鎮、牛庄鎮,地域範圍東至辛河公路,西至黃河大堤,南至支脈河,北至龍居鎮打漁張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18°15′~118°28′,北緯37°16′~37°27′,區域總面積227.1平方公里,轄龍居鎮全部,史口鎮和牛庄鎮各一部分的36個行政村。地域保護種植面積為6667公頃,年生產量1000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麻灣西瓜產品品質要求瓜形勻稱周正,皮色花紋光亮美觀,果實成熟度高,中果型;平均單果重3.5公斤,皮薄,可食率高,果瓤脆嫩,肉色鮮紅均勻,蜜甜多汁,風味好,含有豐富的礦物鹽和多種維生素。剖面無色筋、斑塊。
2、內在品質指標:果皮厚度≤0.9cm,可食率≥70%;果實中心可溶性固形物≥11%,外圍可食部可溶性固形物≥9%。
3、安全要求:山陽大梨執行NY/844-2004標準。麻灣西瓜生產地環境條件符合「NY5110-2002無公害食品西瓜產地環境條件」要求,產品質量符合「NY/T5109-2005 無公害食品西甜瓜」的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環境條件:麻灣西瓜生產區內及附近要求無工業污染源,區內及周圍無污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環境條件符合「NY5110-2002 無公害食品西瓜產地環境條件」要求,具體指標為:二氧化硫(日平均、標準狀態)≤0.15mg/立方米,氟化物(日平均、標準狀態)≤7μg/立方米;灌溉水PH5.5-8.5,總汞≤0.001mg/L,總鎘≤0.005mg/L,總砷≤0.1mg/L,總鉛≤0.1mg/L,鉻(六價)≤0.1mg/L,石油類≤10mg/L,揮發酚≤1.0mg/L;產地土壤中總鎘≤0.60mg/kg,總汞≤1.0mg/kg,總砷≤25mg/kg,總鉛≤350mg/kg,總鉻≤250mg/kg。
2、品種選擇:選取適合本地區的、經過國家或省種子管理部門審定的、產量高、品質好、抗逆性強的中早熟品種,種子質量符合GB16715.1-1996二級以上標準。如京欣系列、金星、蜜童等。
3、生產控制:生產區內實行「統一農資供應,統一技術規範,統一技術指導,統一生產檔案,統一質量檢測,統一對外銷售」五統一服務,以全面保證產品質量。強化關鍵環節管理,一是加強農藥、化肥經營管理,從源頭控制葯殘。生產區內種子、化肥、農藥等對西瓜質量有重要影響的生產資料實行統一供應,將高毒、高殘留農藥及不合格肥料拒之生產區之外;二是加強基地環境質量監測。定期對生產區環境質量進行檢測,及時發現、控制環境污染,保障生產環境條件安全;三是生產技術標準化。把各項技術規程及要求印成明白紙,分發到每個種植戶,通過監督檢測確保其嚴格依照技術規程的規定操作,杜絕生產隨意性。生產過程嚴格按照「麻灣西瓜無公害生產技術規程」進行控制。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麻灣西瓜」農產品地理標誌及其圖案,須向麻灣西瓜登記證書持有人東營區麻灣西瓜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申請,由麻灣西瓜登記證書持有人同意,並接受麻灣西瓜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生產管理要求,按照相關要求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方法。麻灣西瓜地理標誌農產品地域範圍內的西瓜生產經營者,向麻灣西瓜登記證書持有人免費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需符合下列條件:a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b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c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d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符合條件的麻灣西瓜生產經營者使用麻灣西瓜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東營區麻灣西瓜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的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a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b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a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b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c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監督,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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