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彬州大晉棗栽培歷史久遠,3000多年前的《詩經·豳風·七月》中就有 「八月剝棗,十月獲稻」的記載。相傳,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和晉國為了各自的利益,謀求和解,晉獻公將女兒嫁給秦穆公,史稱「秦晉之好」。結婚時,晉獻公把本國的特產棗樹送給女兒做嫁妝,帶到秦國,從此晉棗便在秦國的彬縣、長武等地生根,開花,成為傳世佳品,流傳至今。彬縣境內現存有四、五百年樹齡的古棗樹,至今仍枝繁葉茂,碩果累累。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彬縣屬暖溫帶半乾旱大陸性季風氣候,主產區年平均氣溫11℃,氣溫年較差27.7℃,日較差11.7℃;年平均日照2199.3-2298.8小時,總輻射115.181-117.546千卡/小時,光能資源豐富。無霜期176-180天。年平均降雨量580毫米,土壤多為淤墡土、黃蓋粘黑壚土,土層深厚、質地良好;空氣清新、環境優美、無工業污染。
三.地域範圍
彬州大晉棗主要分布於彬縣涇河及其主要支流的兩岸川道及坡台地區,包括城關、義門、炭店、新堡子、小章五個鄉鎮32個村,東起炭店鄉早飯頭村,西至義門鎮彌家河村,南起城關鎮李家川村,北至小章鎮西堡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07°08′18.6″-108°08′18.6″,北緯35°00′ 36.5″ -35°11′ 32.8″。總生產面積1.5萬畝,年產量10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
彬州大晉棗果形美觀,近圓柱狀,個大均勻,色如紅棕,富有光澤,皮薄核小,肉質細脆,味甜甘美。
2、獨特內在品質指標:
彬州大晉棗營養豐富,其中平均可溶性固體物質含量23.2%,含糖量10.37%,含酸量0.25%,維生素C含量283毫克/百克.
3、安全要求:
彬州大晉棗的產地環境嚴格按照部頒NY-5013-2006無公害食品林果類產地環境條件要求標準執行;生產管理過程嚴格遵照《無公害食品林果類生產技術規程》,農殘檢測超標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行處理;產品標準符合NY 5252-2004《無公害食品冬棗》。
五.特定生產方式
1、園地選擇:
彬州大晉棗喜光喜肥,對生態和肥水要求嚴格,應選擇在海拔高度800-1000米,土層深厚,土壤肥沃,地勢平坦的川道地建園,土壤類型以淤墡土為宜。
2、苗木選擇:
苗木選用以普通棗樹根櫱苗為砧木的嫁接苗。不能 用酸棗嫁接的苗木,也不能用晉棗樹的根櫱苗直接移栽,否則,所產果實品質會大大降低。
3、土肥水管理:
加重磷鉀肥比例,畝施磷肥150kg,硫酸鉀50kg,尿素25kg,在3月份結合深翻進行施肥。
4、整形修剪:
幼齡棗樹修剪以增枝擴冠為目的,實行一拉二刻三扶四短截五回縮。一拉:當年定植不進行定桿,在萌芽前將植株壓彎,用繩子拉成45-60度角,促進多發枝,發好枝。二刻:拉枝後在主幹背面上每隔40厘米左右,選一方位適當、牙體飽滿的二次枝進行留樁短截,然後在芽上方1厘米處刻傷深度達木質部,促進傷口下主枝萌動抽生棗頭,增加枝葉量。三扶:定植的第二年為了充分利用空間,擴大結果面積,在萌芽前將第1年拉平後的永久性植株主幹立桿扶直,增強樹勢。四短截:對主幹上空間大,枝量少的部位,可將二次枝留樁1厘米短截,促其主芽萌發,增加結果基枝。五回縮:即回縮控制樹冠。對樹冠發育生長超過要求時,頂端回縮,控制樹體向高發展,增加中、下部生長優勢,減少無效消耗,提高枝葉質量。成齡樹修剪以控為主,促控結合,保持營養生長和生殖生長平衡,確保連年豐產穩產。
5、適時開甲:
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在主幹基部進行環剝,環剝口為2厘米,環剝後用無菌農膜帶包紮剝口,以後逐年上移,可延伸至側干枝帶進行環剝。
6、病蟲防治療:
晉棗主要害蟲有棗粘蟲和棗球堅蚧,病害基本不發生。棗粘蟲防治上在各代幼蟲孵化盛期6月上旬、7月中旬、8月下旬進行噴葯、葉面噴洒速滅殺丁或功夫2000倍液,每期噴葯2次,間隔7天左右。對棗球堅蚧於6月下旬樹冠噴洒蚧死凈或辛硫磷1000倍液1-2次。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彬州大晉棗的生產經營者在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前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請書、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書面承諾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2、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彬州大晉棗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3、彬州大晉棗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4、彬州大晉棗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要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5、彬州大晉棗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需保存五年,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不得超範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