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類別:蔬菜
產品名稱:井岡竹筍
登記證書編號:AGI00778
農業部公告號/時間:第1699號(2011.12.20)
人文歷史簡介
井岡竹筍農產品的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包括:茨坪街辦、黃坳鄉、長坪鄉、下七鄉。井岡竹筍為禾本植物毛竹等多種竹的幼苗,筍體肥壯,呈圓筒狀寶塔形、上尖下圓、中間有節、節短而粗,根部「痣紅」。井岡竹筍分為春筍、鞭筍、冬筍三類。1927年的井岡會師不僅讓星星之火燃遍了神州,也讓井岡翠竹名揚天下。井岡山的翠竹,是革命的竹子!井岡竹筍是井岡山有名的古老特產,是井岡山風味一絕,起肉鮮美,組織脆嫩,且含有大量的纖維素,不僅人們喜愛食用,還有健胃作用。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井岡山山高林密,溝壑縱橫,層巒迭峰,地勢險峻。其中部為崇山峻岭,兩側為低山丘陵,山林面積8.9萬公頃,森林覆蓋率75%。井岡山得名於茨坪、大小五井等眾多山間盆地,這些盆地底部海拔在700-1000米不等,山環水繞,成土條件和水土保持條件均好,土層肥厚,水源充足,氣候適宜,井岡山屬於明顯的山地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區。井岡竹筍產於井岡山偏南部,土壤深度在50cm以上,地下水位約為50cm,土質為pH值在4.5~7.0之間的偏酸性土壤,土質肥沃,濕潤,排水和透氣性能良好的砂質土或砂質壤土。
2、井岡竹筍產地井岡山市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四季分明,雨水充沛,年平均氣溫14.3℃,年降雨量1856.2毫米,年平均降雨日213天,年平均日照1511小時,年霧日97天,平均無霜日240天,區內山澗溪流密布,峽谷瀑布眾多,水資源較為豐富。井岡山獨特的氣候環境非常適合井岡竹筍的生長。
三.地域範圍
井岡山市位於江西省西南部,地處湘贛兩省交界的羅霄山脈中段、萬洋山的中部,全市現轄21個鄉鎮場和街道辦事處,總人口14.97萬餘人,總面積為1297.5平方公里。井岡竹筍主要分布在廈坪鎮、鵝嶺鄉、柏路鄉、長坪鄉、下七鄉、茨坪街辦、茅坪鄉、黃坳鄉,保護範圍位於東經114°10′53〞—114°23′41〞,北緯26°05′03〞—26°46′01〞之間。區域生長面積4000公頃,年產量達108.5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井岡竹筍為禾本植物毛竹等多種竹的幼苗筍體肥壯,呈圓筒狀寶塔形、上尖下圓、中間有節、節短而粗,根部「痣紅」。井岡竹筍分為春筍、冬筍兩類。春筍為竹子春季生長的嫩筍,外殼淡黃帶點粉紅,筍肉色白、質嫩、味美;冬筍為竹子冬季生長於地下
的嫩莖,外殼色澤黃,筍肉色潔白、質細膩、味鮮美。
2、內在品質指標:井岡竹筍蛋白質含量2.40%~3.58% ,總糖含量3.15%~3.89%,粗纖維0.79%~0.90%,脂肪0.25%~0.82%,維生素C 9.85~15.63mg/100g,並富有多種維生素、碳水化合物及礦物質等。井岡山竹筍與普通筍主要營養成分對比表:見下表(略)
3、質量安全規定:井岡竹筍嚴格執行《有機食品技術規範》(HJ/T80-2001)。
4、包裝:竹筍採用散裝和容器裝。包裝容器(筐、袋、箱等)要求清潔、乾燥、牢固、透氣、無污染、無異味,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產品包裝應標明品名、凈重、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方法等。
5、儲存:儲存在清潔、乾燥、通風及無鼠蟲害的倉庫里。成品放在離地面高10cm的防潮板上,不得靠近牆壁,倉庫里不得放入有毒、腐敗變質、有不良氣味的物質。
6、堆放:井岡竹筍的堆放和卸載需輕拿輕放,運輸工具要清潔衛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同車運輸。凡裝過化肥、農藥、有害化學物質的車廂必須先經打掃,用水沖洗後才能裝運。井岡竹筍在市場銷售或在貨運中轉站時必須批次分明,堆碼整齊,環境清潔,通風良好,嚴禁烈日曝晒、雨淋。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的選擇
建立有機竹筍生產基地,種植基地選擇在遠離工廠、村莊和住宅區,附近沒有污染源,在海拔800-1000米的高山上。
2、品種範圍
井岡竹筍分春筍、冬筍,通過加工、包裝製成筍尖、筍片、熏筍、筍罐頭等,其中以筍尖、熏筍為主。
3、生產過程管理
井岡竹筍必須嚴格按照《井岡竹筍(有機筍)種植技術規程》進行種植,在種植過程中不使用化肥、農藥等化學物質,只施加經無害化處理的有機肥,在病蟲害防治上只採用物理和生物防治方法。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證書登記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a、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b、已取得登記的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c、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d、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的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a、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井岡竹筍名稱
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b、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a、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b、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名譽;
c、正確規範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 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