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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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銅鼓黃精保護區域地處羅霄山脈北端東部,屬於中亞熱帶北部濕潤氣候,地勢由西南向東北傾斜,境內山丘連綿起伏,森林覆蓋率87.4%,負氧離子含量達7萬個/cm3;土壤為紅壤、山地黃壤、山地黃棕壤和山地草甸土,土層深厚,養分豐富,滲透性良好,土壤有機質含量2.85%~12.52%,PH值4.9~6.5;境內水資源豐富,雨量充沛,氣候溫潤,冬無嚴寒,夏少酷暑,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年平均氣溫16.2℃,平均日照1496.8 h,無霜期265d,平均降水量1732.8mm。獨特的氣候環境條件,形成了銅鼓黃精種植的獨特自然生態環境。
三.地域範圍
銅鼓黃精保護區域位於江西省宜春市銅鼓縣,贛西北山區,修河上游,東鄰宜豐縣,南接萬載縣,西界瀏陽市、平江縣,北連修水縣。銅鼓黃精地域保護範圍包括銅鼓縣的港口鄉、棋坪鎮、高橋鄉、排埠鎮、溫泉鎮、永寧鎮、三都鎮、大塅鎮、帶溪鄉等9個鄉(鎮);保護範圍位於東徑114°04′40″~114°43′54″,北緯28°22′59″~28°49′46″。保護面積3954公頃,年產量29655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銅鼓黃精呈長條結節塊狀,常數個塊狀結節相連,長4~20 cm,直徑1~3 cm。表面灰黃色或黃褐色,粗糙,結節上側有突出的圓盤狀莖痕,直徑0.8~1.8cm。質硬而韌,不易折斷,斷面角質,淡黃色至黃棕色。氣微,味甜,嚼之有黏性。銅鼓黃精表面灰黃色,結節狀,姜形,圓盤狀莖痕,飽滿,多糖含量高。
(2)內在品質指標:水分≤17.0%,總灰分≤3.9%,酸不溶性灰分≤1.5%,黃精多糖≥10.0%,浸出物≥55.0%,蛋白質≥2.5%。
(3)質量安全要求:銅鼓黃精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規定。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要求:銅鼓黃精適宜偏酸性土壤,以pH值為4.9~6.5最為適宜,要求土壤類型為紅壤、山地黃壤、山地黃棕壤和山地草甸土,選擇質地疏鬆肥沃、陰濕但排水條件好的地塊種植。
(2)品種選擇:本地多花黃精(Polygonatum Cyrtonema Hua)。
(3)生產控制:為了保證銅鼓黃精的品質特色,重點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生產技術控制:
①種苗繁育:在秋季種子轉黑時選取成熟、飽滿、無病害的種子進行沙藏(種子1份與砂土3份混合均勻)處理後,存於背陰處30cm深的坑內,保持濕潤,防止積水,於次年播種時取出,篩出種子,按行距12~15cm均勻撒播到畦面的淺溝內,蓋土約1.5cm,稍壓後澆水,並蓋一層草保濕。出苗前去掉蓋草,苗高6~9cm時,過密處可適當間苗,l年後移栽。
②移栽定植:選擇有蔭蔽條件和排水條件,上層透光充足的林下開闊地帶或有人工遮蔭條件的農田進行栽植。林下套種一般於秋季先砍伐清除灌木雜草,保留林木,將地深翻30cm以上整平;在農田種植時,茬口選擇上最好前茬為水稻、綠肥或休閑地塊,深翻30 cm以上,施足生物有機肥或腐熟的農家肥,然後耙平耙細,作寬100~120cm,高25~30cm的畦,畦溝寬50cm,同時在地塊四周通順溝渠,以利排水防澇。於3月上旬或10月下旬,在整好畦的地塊上按深10~15cm,行距25cm,株距15~20cm挖穴,穴底挖松整平,每穴栽植銅鼓黃精一株,覆土壓緊,澆透水,再覆蓋細土與畦床相平。
③種植管理:在生長前期要經常中耕除草,每年於4、6、9、11月各進行1次,宜淺鋤並適當培土,後期拔草即可。若遇乾旱或種植在較向陽、乾旱地方的需要及時澆水。每年結合中耕除草追施生物有機肥或腐熟的農家肥,將肥料施於行間開溝處,後覆土蓋肥。
④病蟲草害防治:遵循「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從整個銅鼓黃精種植基地的生態系統出發,以農業防治為基礎,綜合運用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創造不利於病蟲草孳生而有利於各類天敵繁衍的環境條件,增進生物多樣性,保持種植基地生物鏈平衡,減少各類病蟲草害所造成的損失。
⑤採收與加工:
A採收:春、秋兩季均可,以秋季採收為佳,栽培3~4年的植株莖桿上葉片枯萎時即可採收,挖取根莖,除去地上部分及鬚根,用竹刀或木條刮掉泥土,避免弄傷塊根。
B加工:選擇表面泛黃、斷面呈乳白或淡棕色,飽滿、肥厚、彈性足的銅鼓黃精置蒸籠內蒸至透心、呈油潤狀時,取出晒乾或烘乾,切片,包裝貯藏。
(4)生產記錄:建立完善的生產記錄檔案,確保記錄檔案可追溯銅鼓黃精實際生產全過程,檔案資料力求準確、清晰、完整,並妥善保存3年以上,以備查閱。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銅鼓黃精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銅鼓黃精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銅鼓黃精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銅鼓黃精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和相關責任義務。
(2)銅鼓黃精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銅鼓黃精地理標誌(銅鼓黃精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等);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銅鼓黃精地理標誌,進行產品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銅鼓黃精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銅鼓黃精地理標誌農產品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銅鼓黃精地理標誌。
(4)銅鼓黃精地理標誌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銅鼓黃精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偽造、冒用銅鼓黃精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銅鼓黃精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