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綠豆

一.產品介紹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2.1 氣候條件
安徽省明光市處於我國東南季風區,屬北亞熱帶向暖溫帶過渡地區的半濕潤氣候。其特點是季風明顯,四季分明,氣候溫和,雨量適中,乾冷同期,雨熱同季。常年平均日照2260小時,平均氣溫15℃,大於10℃積溫4829℃,平均無霜期232天。
明光平均降水900毫米,在綠豆的主要季節,降水較足,熱量和光照充沛,有利於綠豆生長,有利於營養積累。如果雨水過多,會日照不充足,會不利於光合作用;如果雨水過少,會幹旱不利於生長。
2.2地形地貌
丘陵和坡地瀝水性好,非常適宜明光綠豆生長。
2.3土壤土質
綠豆產區的土壤屬於黃褐土土類官山雞糞土土種,該土種是由含大量火山灰的坡積物發育而成的沙壤土和壤土,地下為凹凸棒粘土,富含多種微量元素。這種土壤非常適宜明光綠豆生長。產地環境條件符合NY/T391《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三.地域範圍

明光綠豆地域保護範圍包括明南街道、明東街道、明西街道、管店鎮、三界鎮、石壩鎮、澗溪鎮、蘇巷鎮、橋頭鎮、古沛鎮10個鄉鎮76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17°49′—118°19′,北緯32°31′—33°00′。生產規模20000公頃,年產量2.25萬噸。
明光綠豆農產品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表
序號 鄉鎮名稱 種植規模(公頃) 年產量(噸)
1 明南街道 1467 1650.375
2 明東街道 267 300.375
3 明西街道 1933 2174.625
4 管店鎮 1400 1575
5 三界鎮 1400 1575
6 石壩鎮 3333 3749.625
7 澗溪鎮 3467 3900.375
8 蘇巷鎮 1933 2174.625
9 橋頭鎮 2400 2700
10 古沛鎮 2400 2700
合計 20000 22500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外在感官特徵
明光綠豆籽粒長圓柱形,外觀顏色碧綠或翠綠,有光澤;煮熟時皮肉不完全分離,皮殼散開為梅花狀,皮薄少渣,湯清不混濁;口感香、豆味濃、爽口,略帶甜味。
4.2內在品質指標
籽粒中澱粉含量≥50%,蛋白質20-24%,雜質≤1.0%,水分≤13.5%。
4.3安全要求
嚴格按照市場准入制度,貫徹《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品種選用
選用明綠1號,中綠5號,皖科綠1號等優質品種。
3.2獨特的種植模式
小麥-綠豆輪作模式,也可與玉米和幼桃套種。通過種植模式的改變和技術進步,穩定了明光綠豆產品品質,大大提高綠豆生產效益。
3.3獨特的生產過程
應用綠豆綠色增效集成技術模式,明光綠豆的生產操作技術和質量有嚴格的技術要求,參照執行安徽省地方標準《綠豆高產栽培技術規程》(DB34/T 2170-2014,見附件)。
3.3.1 選種與播前種子處理
利用風選、水選、機選或人工挑選粒大飽滿的籽粒,清除小粒、雜質。播前將種子曬1-2天,增強種子活力,提高發芽率。每千克種子用鉬酸銨4克拌種。
3.3.2 施肥
播前結合整地施用基肥,用量為配方肥料30kg/666.7m2。
3.3.3 播種
春播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夏播在6月上旬至7月中旬。播量根據播種方式而定,機播2.5-3.5kg/666.7m2;穴播1.5-2.0kg/666.7m2。播種深度為3-4cm。播種密度,機械條播行距40-50cm,株距15-20 cm,適用於大面積播種;人工穴播行距50cm,株距16 cm,適用於小面積播種。
3.3.4 田間管理
第一片複葉展開前間苗,第二片複葉展開後定苗,留苗8000-10000株/666.7m2。出苗到開花期間中耕除草。
3.3.5 病蟲害防治
物理防治和化學防治相結合。安裝誘蟲燈減少蟲害,,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生物生化農藥防治。注意防治蚜蟲、螟蟲、豆象、根腐病、病毒病、葉斑病等病蟲害。
3.4獨特的儲藏方法
明光綠豆收穫後,採取三種保存方法,一是晒乾後帶莢保存,二是真空包裝,三是低於15℃恆溫保存。
3.3生產檔案建立
建立完善的綠豆質量跟蹤記錄體系,包括相關法律文件、管理規章制度、農事活動及加工銷售等,可以追蹤到綠豆的種植條件、田間管理、收穫、運輸、貯藏和銷售全過程。記載各種相關生產活動中的人物、時間、地點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文字、數據和圖像等資料。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明光綠豆地理標誌使用管理實行「品牌、標識、監管、宣傳」的「五統一」制度。
5.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
5.1.1生產經營的綠豆符合確定的地域範圍,使用品種符合明光綠豆規定;
5.1.2 生產控制和產品品質符合本規範要求,
5.1.3已取得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5.1.4具有明光綠豆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明光綠豆農產品地理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應與登記證書持有人鑒定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協議中規定明光綠豆地理標誌產品生產、加工技術規定及包裝、標識使用要求,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5.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享有以下權力。
5.2.1可以在產品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2.2可以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展示、展銷等廣告宣傳;
5.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5.3.1自覺接受登記持有人相關監督檢查;
5.3.2保證地理標誌產品質量、規範產品銷售;
5.3.4規範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使用;
5.4地理標誌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該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產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5.5農產品標誌許可使用人不準將證書轉給他人使用。未經登記證持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
5.6地理標誌登記證持有人配合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市場檢查,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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