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白玉薯

一.產品介紹

暫缺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土壤地貌情況:大化白玉薯生長於雲貴高原余脈的大化瑤族自治縣境內,地勢自北向南傾斜,海拔300-900米,以岩溶(喀斯特)地貌為主,丘陵河谷地貌為次。不同的海拔高度和地形地貌形成了多種區域小氣候。岩溶地貌佔全縣總面積67.02%,峰叢窪地佔全縣總面積43.95%,號稱「千山萬弄」,大化白玉薯生產區的土壤成土母質為碳酸鹽風化物。土壤種類分為石灰(岩)土、水稻土、紅壤、黃壤、沖積土等5個土類,土壤PH值5.2-8.0之間。有機質含量29.4g/kg-37.2g/kg,全氮含量2.0g/kg-2.5g/kg,有效磷13.1mg/kg-29.2mg/kg,速效鉀94.2mg/kg-122mg/kg,該區域發展大化白玉薯生產,基礎好,潛力大。
(2)水文情況:大化白玉薯農產品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內主要河流有紅水河,自北向南形成地下暗河縱貫大化白玉薯主產區,紅水河以地表河流經縣域內,總長160千米。紅水河其一級支流有盤陽河、下黑河、賓士河、靈岐河、清坡河、王秀河、棉山河、滿江河、野馬河、江洲河、百平河等11條地表河流,總長277.2千米。年水量1330億立方米。水源豐富,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沒有人為與工業污染。對大化白玉薯生長極為有利。
(3)氣候情況:大化白玉薯地理標誌地域範圍地處低緯度地區,屬中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北緣,年平均氣溫19℃,年極端最高溫度可達36.6℃,極端最低氣溫零下1.3℃,晝夜溫差大,年平均晝夜溫差7.1℃,日照充足,年日照時數達1300小時,雨量豐富,年降雨量1500-1700毫米。

三.地域範圍

大化白玉薯農產品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包括大化瑤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板升鄉、七百弄鄉 、雅龍鄉、共和鄉、貢川鄉、六也鄉、百馬鄉、古河鄉、乙圩鄉、岩灘鎮、都陽鎮、江南鄉、古文鄉、北景鎮等14個鄉鎮82個行政村。中心產區為板升鄉、七百弄鄉、雅龍鄉等3個鄉鎮。保護範圍地域位於東經107°19′52″-108°2′27″,北緯23°33′17″-24°22′17″。南北最大直線距離89公里,東西最大直線距離53公里。保護種植面積為0.6732萬公頃,保護產量12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大化白玉薯:旋花科甘薯屬,一年生草本植物,植株匍匐生長,頂葉、葉脈、葉柄、莖均為綠色,葉形為淺裂單缺刻形,莖粗為0.3—0.5厘米,分枝4—8條,蔓長90—190厘米,花為漏斗狀,中間為紫色,邊緣為白色。
薯塊呈紡錘形,剛採收時薯塊呈白皮白心,在自然條件下貯存皮呈淺黃色,一般單株結薯3—4個,單薯重80—600克,切開鮮薯塊浸出乳白漿液,蒸煮熟後薯肉呈白玉狀,口感粉、香、甜。加工成的粉條呈淡褐色,半透明狀,煮熟後口感爽滑、韌性好。
(2)內在品質指標
澱粉含量≥24.7g/100g;0.5g/100g≤粗纖維含量≤1 g/100g;蛋白質含量≥0.80 g/100g;還原糖含量≥0.82 g/100g;可溶性糖含量≥3.23 g/100g。
(3)安全要求:產品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標準甘薯(地瓜、紅薯、白薯、紅苕、蕃薯)(ZB B 23017),加工品(粉絲)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澱粉製品》(GB2713)。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大化白玉薯選擇在遠離城鎮、工業園區等不受生活、工業污染,生態環境良好,光照充足,土壤為石灰(岩)土、水稻土、紅壤、黃壤、沖積土,土壤PH值在5.2-8.0之間的地域種植。產地環境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無公害農產品種植業產地環境條件(NY/T5010)。
(2)品種範圍:選用大化白玉薯農家品種。
(3)生產過程管理:選擇品種純正、健壯的種苗,在春末夏初季節種植,並施足基肥、追施結薯肥,病蟲害防治採用無公害防控防治技術措施,各項生產過程管理嚴格按照《大化白玉薯生產技術規程》執行。
(4)產品收穫及處理:在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選擇晴好天氣進行採收,防止機械損傷與凍傷。在室內按薯塊大小分類貯存,以單薯重100-300克為商品薯,其餘的作為白玉薯粉絲等加工產品原材料。
(5)生產記錄要求,嚴格記錄生產情況,包括技術措施、農藥、肥料的使用情況等,並妥善保存。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第一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第二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第三 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 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第一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大化白玉薯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第二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第一 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 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第三 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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