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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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2.1土壤地貌情況:呼蘭區境內無山地、丘陵等複雜地形,整個地勢平坦開闊,西部低平、中部平緩、東部略高,呈東高西低趨勢。各類地貌相對比差在20~30米之間,為波狀平原。海拔最低點113米,最高點(孟家鄉團山子)189.5米,一般在115~150米之間。
呼蘭區土壤類型是黑土、黑鈣土和草甸土等,黑土居多,佔總耕地面積的65%以上,鬆軟肥沃,腐殖質層深厚,富含有機質,呼蘭區耕地土壤有機質含量平均為32.9g/kg,PH平均為6.1,多數集中在5.5~6.5之間,鹼解氮平均為196.8mg/kg,有效磷為36.6mg/kg,速效鉀為194mg/kg。肥沃鬆軟的土壤和平坦不積水的地形地貌非常適合馬鈴薯生長。
2.2水文情況:全境地表徑流與地下水總量4.11億立方米,可利用水量2.44億立方米。轄境江河縱橫、湖泡溝渠密布。地表水有「一江四河」、溝泡湖泊412個。境內流經的江河有松花江、呼蘭河、泥河、漂河和少陵河等。這些河流年徑流總量498億立方米,夏季蓄水充足、無污染,有利於開發為灌溉用水。
2.3氣候情況:呼蘭區處在黑龍江省第一、第二積溫帶,屬於北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年平均氣溫4.0℃。全年日照充足,年平均日照2661.4小時,≥10℃的有效積溫2800℃,全年無霜期平均144天。初霜日期平均為9月26日,終霜日期平均在5月4日。全年氣溫以7月份最熱,月平均23.1℃;全年1月份最冷,月平均氣溫-19.4℃。年平均降水量505.4毫米,主要集中在6~8月份。6~8月份是馬鈴薯塊莖膨大需要水分和熱量最多的時期,充足但不是過多的的雨水和熱量有利於馬鈴薯的生長。
氣候冷涼、晝夜溫差大、雨熱同季,有利於馬鈴薯塊莖膨大和干物質積累,延緩退化。以上氣候特點適宜馬鈴薯生長的需要,是馬鈴薯產業發展難得的自然資源優勢。
三.地域範圍
哈爾濱市呼蘭區位於黑龍江省南部、哈爾濱市北部、松花江北岸、呼蘭河下游。地理坐標為:東經126°25′~127°19′,北緯45°49′~46°25′。東與巴彥縣為鄰,東南與哈爾濱市道里區、賓縣隔松花江相望,南與哈爾濱市松北區接壤,西瀕呼蘭河與哈爾濱市松北區相鄰,西北與蘭西縣為鄰,北及東北與綏化市、巴彥縣毗鄰。
呼蘭馬鈴薯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範圍是腰堡街道、呼蘭街道、蘭河街道、建設路街道、公園路街道、沈家街道、康金街道、長嶺街道、雙井街道、白奎鎮、石人鎮、方台鎮、二八鎮、大用鎮、蓮花鎮、楊林鄉、許堡鄉和孟家鄉等3個鄉6個鎮9個街道,169個行政村,地域保護面積12.6萬公頃。馬鈴薯生產面積7909公頃,年產馬鈴薯4.2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 外在感官特徵:呼蘭馬鈴薯呈橢圓形,形態豐滿,芽眼平淺,表皮光滑,黃皮、黃肉,商品性好。燉煮時,香味四溢,口感滑潤香甜,風味獨特;熗菜時,薯絲不易斷裂,口感爽脆;油炸薯片、薯條時,色澤均勻、金黃,外觀食慾感強,香酥可口,是方便食品加工的最好選料。
4.2 內在品質指標:經檢測,呼蘭馬鈴薯澱粉含量為13%~15%,干物質含量大於16%,蛋白質含量大於2%,鉀含量大於400 mg/100g,鈣含量大於10 mg/100g,鎂含量大於20 mg/100g。
4.3 安全要求:呼蘭馬鈴薯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
4.4 包裝標識等相關規定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運輸工具應清潔、乾燥、有防雨設施。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在避光、常溫、乾燥和有防潮設施的地方貯藏。貯藏設施應清潔、乾燥、通風、無蟲害和鼠害。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發霉、發潮、有異味的物品混存。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產地選擇:選擇土質肥沃、排水良好的平崗地,產地環境質量符合GB/T18407.1《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要求》。
3.2品種選擇:選擇高產、優質和抗逆性強的優良品種。主要選用尤金、荷蘭7等品種。
3.3生產過程管理,包括農業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規定:馬鈴薯生產以有機肥為主,化肥為輔,化肥必須與有機肥配合使用,有機肥料與無機氮的比例不超過1∶1,禁止施用硝態氮肥。
生產過程必須嚴格按照《呼蘭區無公害馬鈴薯生產操作規程》操作。
3.4產品收穫:根據生長情況與市場需求及時採收。採收前若植株未自然枯死,可提前7~10d殺秧。並將莖葉清理出收穫地塊,起收時挖掘深度要合理,防止丟薯和破皮傷薯。收穫後,塊莖避免暴晒、雨淋、霜凍和長時間暴露在陽光下而變綠。
3.5生產記錄:對呼蘭馬鈴薯生產的全過程,要建立田間生產技術檔案,做好化肥、農藥的使用記載;專人保管化肥、農藥;定期對馬鈴薯種植基地進行農藥殘留抽檢,對在抽檢過程中,發現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農藥殘留超標的,不得上市銷售,並予以曝光。搞好整個生產過程的全面記載,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1.1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地域範圍。
5.1.2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5.1.3 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5.1.4 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2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5.2.1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2.2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和展銷。
5.3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5.3.1 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5.3.2 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5.3.3 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4 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5.6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