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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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2.1 地形地貌
通遼市地處松遼平原西端,南部和北部高,中部低平,呈馬鞍形。地形可劃為3個區:北部山區為大興安嶺余脈;中部和東南部為西遼河、新開河、教來河平原區;南部和西南部為遼西山脈的邊緣區。境內最高峰吞特爾峰位於扎魯特旗海拔1444米,最低海拔90米。
2.2 氣候特徵
通遼市地處中緯度地帶,屬溫帶半乾旱大陸性季風氣候。春季乾旱多大風;夏季炎熱多雨,雨水集中;秋季短暫涼爽,氣溫下降快,霜凍北早南晚;冬季漫長而寒冷。多年平均氣溫6.2℃,降雨集中在每年6月至8月,年平均降水量378.7毫米。年平均日照時數2935.2小時,年總輻射119.9千卡/平方厘米。
2.3 水文信息
通遼境內河道屬遼河、大凌河、嫩江流域等三大流域和閉流區。主要河道有0級河流遼河,總長497千米;一級河流有老哈河、孝庄
河、霍林河、牤牛河、柳河、烏力吉木仁河、教來河等17條,總長1936.6千米;二級河有新開河、艾木日郎溝、後薛家店河、勝利河、
東馬蓮河、養畜牧河、大青溝等60條,總長3007.7千米;三級河有敦德哈布其勒、七家子河、沙河子河、小清溝等53條,總長1855.7千米;四級河有烏蘭哈達音郭勒、孟克河故道、雙龍泉河、紅旗排乾等29條,總長598.1千米;五級河有2條,總長32千米。河流總長度7926.8千米,徑流總量7.99億立方米。
三.地域範圍
通遼黃玉米地理標誌保護範圍為通遼市九個旗縣市區,東經119°15′~123°43′,北緯42°15′~45°41′,具體保護地域:科爾沁區、開魯縣、科左中旗、科左後旗、庫倫旗、奈曼旗、扎魯特旗、霍林郭勒市、開發區九個旗縣市區,共計97個鄉鎮(蘇木)、2127個行政村(嘎查)。保護規模為:玉米面積1258萬畝,產量651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通遼黃玉米棒形美觀,果穗筒型,穗長 19-23cm,穗行數16~18行,穗軸白色,籽粒半馬齒型、 外表色
澤金黃;顆粒飽滿緊實、角質率高,千粒重大於395g;含水量低、霉變率低,易貯藏。
(2)內在品質指標:經檢測,通遼黃玉米粗澱粉≥76%,粗蛋白≥9.7%,碳水化合物≥74%,同時富含多種氨基酸和微量元素,氨基酸總量≥7.2%。
(3)安全要求:通遼黃玉米嚴格按照「通遼市農業地方標準」DB1505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生產。產品完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通遼市地處中緯度地帶,屬溫帶半乾旱大陸性季風氣候。其特點是春季乾旱多大風;夏季炎熱多雨,雨水集中;秋季短暫涼爽,氣溫下降快,霜凍北早南晚;冬季漫長而寒冷。多年平均氣溫6.2℃,降雨集中在每年6月至8月,年平均降水量378.7毫米。生長期年平均183天,無霜期年平均148天,最長達188天,年平均日照時數2935.2小時,年總輻射119.9千卡/平方厘米。非常適合優質玉米生產,是黃金玉米帶。
(2)品種範圍:通遼黃玉米一般選用通科1、京科986等適宜本地區種植的高產、優質、多抗、耐密適於機械化種植的品種。
(3)生產過程:整地施基肥。根據不同土質確定整地時間,黑土、黑五花圖、白五花圖等地塊可進行秋整地,利用大型農機進行土地深松30cm以上,隨後旋耕滅茬;沼坨地、白土地在3月底4月初進行春旋耕15cm左右。結合整地每667㎡施入農家肥2000~3000kg.機械播種、合理密植。選用適宜大小壟種植模式的種、肥分層播種機實施播種,一次性完成,開溝、施肥、播種、覆土、鎮壓等工序,且可實現種肥分層播施,播種質量較高。採用大壟80cm、小壟40cm種植模式提高了通風、透光性,最大程度提升了玉米品質,提高了產量。秸稈還田。玉米收穫後先採用全秸稈覆蓋方式減少土壤水分流失,待整地時通過機械將秸稈粉碎還田,有效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陪肥地力。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在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
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通遼黃玉米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