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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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三江侗族自治縣隸屬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北部,是湘、桂、黔三省(區)交界地,屬於亞熱帶南嶺濕潤氣候區,山地谷地氣候區。全年平均氣溫為17℃~19℃之間,雨熱同季,寒暑分明,晨昏多霧,四季宜耕。夏季為降雨高峰季節,佔全年42%~48%;春季為降雨次高峰期,佔全年30%~35%;秋冬兩季降雨較少。境內有七十四條大小河流縱橫交錯,水資源豐富。三江侗族自治縣屬紅壤地帶,垂直分布規律大體是海拔500m以下的丘陵為紅壤地帶性土壤,500m~800m為黃紅壤地帶性土壤,850m以上為黃壤地帶性土壤。土壤總的特點是:土體肥厚,多為壤土;有機質含量高。這些獨特的地理環境和氣候資源,孕育出品質獨特的三江稻田鯉魚。
三.地域範圍
登記保護範圍為:廣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縣所有鄉鎮,包括:良口鄉、洋溪鄉、富祿鄉、梅林鄉、八江鎮、林溪鎮、獨峒鎮、同樂鄉、老堡鄉、古宜鎮、程村鄉、丹洲鎮、斗江鎮、和平鄉、高基鄉等15個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08°53′~109°47′、北緯25°21′~26°03′。總面積5400公頃,總產量35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品質特徵:三江稻田鯉魚口呈馬蹄形,身體柔軟光滑,呈紡錘形。背鰭基部較長,背鰭和臀鰭均有一根粗壯帶鋸齒的硬棘。體表呈青灰色,腹部呈淺白色,尾鰭下葉呈橙紅色。肉質鮮嫩,骨刺細軟,魚湯清甜,無泥腥味。2、內在品質特徵:每100克魚肉含蛋白質14.9g~18.2g,氨基酸總量13.8g~17.4g,粗脂肪1.92g~3.33g,鐵1.27g~2.01g,鈣50.98g~57.02g;每公斤魚肉含鋅6.65mg~7.98mg。每公斤魚肉含硒0.208mg~0.627mg,符合富硒農產品的要求。 3、安全要求: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無公害食品稻田養魚技術規範》(NY5055-2001)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1、場地要求:1.1、水源、水質:水源充沛、水質良好且符合國家《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的規定。1.2、稻田建設:1.2.1、稻田基本條件:以土質肥沃,保水力強,PH值呈中性至微鹼性的壤土、粘土為好,尤其以高度熟化,高肥力,灌水後能起漿,乾涸後不板結的稻田。1.2.2、田基改造:在田基內側用砂石水泥漿硬化, 硬化厚度為:頂部寬10cm,底部寬12cm;硬化高度為:以田基硬底基腳為起點,至高出田土表面40cm以上。田基面寬40cm左右。1.2.3、魚坑建設:田塊面積在0.3畝以上的,每塊田在進水處開挖一個面積占稻田總面積的3%~5%的魚坑。魚坑深度0.5m~1m。將魚坑內的田土清除,堆放夯實于田基和坑基上。魚坑坑基與田基一樣用砂石水泥漿硬化。坑基高出田土表面10cm~20cm即可。魚坑出水口與魚溝相通相接。面積在0.3畝以下的小塊田,根據實際情況,可開挖一個5平方米左右的魚坑,並用帶葉樹枝蓋陰棚,供魚棲息、避暑。1.2.4、魚溝建設:耙田後插秧前,根據田塊大小、形狀不同,在田間開挖「田」字型或「十」字型或「目」字型等不同形狀的魚溝,魚溝深度、寬度30cm~50cm。魚溝和魚坑面積控制在稻田總面積的8%以內。1.2.5、攔魚設施:在進、出水口設置攔魚設備,防止魚類外逃。攔魚設施一般用竹篾、鐵篩片或尼龍網片等材料製成。 2、清整稻田與施肥:插秧前半個月放足基肥。插秧前五天左右清理稻田四周雜草,檢查稻田保水情況。3、苗種選擇與放養:選擇三江本地鯉魚種,規格5cm以上;體色鮮艷,體形好,無傷無病,遊動活潑,逆水性強。插秧後10天左右投放魚種,每畝投放200尾~300尾。4、養殖方式:養殖方式有三種:一是夏季稻田養魚,五月份插秧後放養魚種,十月份收穫。二是再生稻養魚,四月份插秧後投放魚種,八月份收割稻穀時魚留在田裡繼續養殖,十月份收割再生稻時一併收魚。三是冬閑田養魚,十一月投放魚種,次年四月份收穫。5、稻田灌水及曬田:稻田可以按常規排灌,需要曬田時,排放田水將魚集中到魚溝魚坑內,保持溝內水深30cm,坑內水深60cm~80cm。6、稻田追肥:追肥時應避免高溫天氣,並儘可能地使魚集中到魚溝、魚坑中。水稻需要用藥時,必須使用對魚危害小的低毒農藥。施藥前加深田水或將魚集中於魚溝和魚坑中。水劑藥物應在晴天稻葉無露水時噴洒;粉劑藥物應在早晨稻葉露水未乾時噴洒。7、日常管理:經常檢查田埂,防漏防垮;在夏季暴雨季節,排灌水口的攔魚柵要經常清除雜物,保證排注水口暢通;經常清理魚溝、魚坑,使溝水保持通暢,保證稻田魚正常生長。養殖期間適當投喂米糠、玉米粉、麥麩等飼料。一般日投喂1~2次,上午9點或下午5點投喂,投喂量應在1小時內吃完為宜。8、收穫:稻穀收割前後適時收魚。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2)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4)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