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花生

一.產品介紹

暫缺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樟樹市地處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分布區,四季分明,光熱水資源豐富。年均氣溫17.7℃,年降水量1710.7毫米,年日照為1718.2小時,無霜期273天左右。樟樹市屬贛江下游沖積平原區,境內以平原低丘為主,土壤多為紅壤土、水稻土和沙壤土。土壤呈微酸性,PH值為4.6-6.0,土壤中礦物質營養豐富,富含磷、鉀、鈣、鎂、鐵、銅、鉬等微量元素,土層厚度≥25cm,土壤有機質含量≥1.0%。樟樹獨特的地域環境孕育了樟樹花生獨特的品質。

三.地域範圍

樟樹地處江西中部,跨贛江中游兩岸,東鄰豐城、南接新干、西毗新余、北連高安。樟樹花生地域保護範圍為張家山街道辦事處、經樓鎮、劉公廟鎮、臨江鎮、洲上鄉、吳城鄉、昌付鎮、黃土崗鎮、中洲鄉、義成鎮、觀上鎮、大橋街道辦事處、店下鎮、閣山鎮、永泰鎮、洋湖鄉、江西省雙金園藝場、樟樹市試驗林場、樟樹市園藝場等共計19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場。保護範圍位於東經115°06′33″至115°42′23″,北緯27°49′07″至28°09′15″之間。保護面積1.02萬公頃,年產量4.13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樟樹花生果形中小,呈繭形,莢果整齊飽滿,果殼薄、網紋淺,以雙仁果為主,出仁率高。樟樹花生仁飽滿、種皮薄、淺紅色,口感細膩,食味香甜。(2)內在品質指標:蛋白質總含量≥28%;純仁率≥70%;脂肪酸組分中:軟脂酸含量≥12%,硬脂酸≤4%,油酸含量≥46%,亞油酸含量≥33%,亞麻酸≥1.0%。(3)質量安全要求:樟樹花生質量符合GB/T1532《花生》的要求;產地環境符合NY/T5010《無公害農產品種植業產地環境條件》的要求,並隨標準修改變更而更新;質量安全控制符合NY/T2798.2《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質量安全控制技術規範第2部分:大田作物產品》的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1) 耕田選擇與整理:①選地整地:選擇地勢平坦,無重金屬污染,耕作層深25cm以上,有機質含量不低於1.0%的紅壤地、沙壤地。冬至前合理深耕,深度一般為25~30cm,如果連作地一般可2~3年深翻1次。整地要求達到土碎、地面平整,上虛下實。地膜覆蓋栽培應按壟距85~90cm,溝寬30cm,壟面寬55~60cm,壟高10-13cm起壟。②輪作換茬:與蔬菜、大豆、油菜等其它作物進行輪作換茬,有利於增強花生品質和抗病能力。(2)施肥:樟樹花生施肥要根據地力和對產量水平的要求而定。一般地力水平,按產量300kg/667平方米計算,施腐熟有機肥1000kg左右、尿素10~15kg、複合肥15kg、鉀肥10kg、磷肥50kg。有機肥和化肥以底施為主,一般有機肥冬耕底施,化肥春耙時底施。花生生產期間除施葉面肥以外,一般不需要追施其他肥料。(3)種子處理:留種時選留果大飽滿、色澤鮮艷的花生果,播種前去除病、癟、小粒和破損粒及變色粒,保證種子發芽率在95%以上。播前帶殼晒種1~2天,晒種後在播種前10~15天剝殼。(4)播種:樟樹花生一般為春播,生育期120天左右,4月土溫穩定在12℃以上即可播種。按照「肥地宜稀,薄地宜密」的原則。樟樹花生種植密度以2.0~2.2萬株/667平方米為宜,在此範圍內密度越大產量越高。整好地後,採用人工條播或機播。一般播深5~7cm,每穴2粒,行距28~33cm。(5)田間管理:①查苗補種:苗全、苗齊是花生增產的基礎,出苗後要及時查苗,發現有缺苗現象及時催芽補種。②清棵蹲苗:露地種植苗齊時清棵,用小鋤把幼苗基部的土挖開,使兩片子葉和胚芽露出土外,促進第一、二對側枝早生快發。覆膜種植要及時引苗,避免燒苗,每穴開直徑5厘米的小孔,利於第一對側枝露出膜外生長。引苗後及時用土把孔蓋上。③水分管理:花生種植後的4~6月多為梅雨季節,雨水較多,應注意開溝排水;花針期和結莢期遇乾旱,應及時澆水。生長後期遇乾旱也要及時澆水,防止黃曲霉發生。此時澆水,要小水潤澆,以防爛果或影響正常收穫。遇到連續陰雨天氣,要注意及時排水,以防澇害。④中耕除草:苗齊後,結合中耕進行除草。露地花生在盛花期前中耕3次,原則是頭遍淺、二遍深、三遍細。⑤防治病蟲害:以「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為原則。病蟲害防治嚴格執行GB4285《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和GB/T8321《農藥合理使用準則》規定。(6)收穫、貯藏及包裝:8月中、下旬,花生果實成熟即可收穫。地膜覆蓋收前15天揭膜,並清除殘膜,避免污染。收穫後及時晒乾入庫,確保不霉變。花生貯藏、運輸場地、設備必須具備安全衛生、無污染條件。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包裝物上應標明產地、規格、凈重量和包裝日期等。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①生產經營的樟樹花生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②已取得樟樹花生生產經營資質;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④具有樟樹花生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樟樹花生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和相關責任義務。(2)樟樹花生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樟樹花生地理標誌(樟樹花生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記的樟樹花生地理標誌,進行產品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3)樟樹花生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的義務: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品質和信譽;③正確規範地使用樟樹花生地理標誌。(4)樟樹花生地理標誌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樟樹花生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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