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獼猴桃

一.產品介紹

暫缺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氣候情況:金寨縣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四季分明,溫暖濕潤,無霜期長,光熱資源豐富,降雨充沛,平均氣溫13.2℃~15.6℃,全年大於10℃的積溫在3140.8℃~4735.6℃,持續天數173~216天之間,無霜期220天左右,年平均降雨量1500.0mm,平均相對濕度78%,年平均日照時數2160小時。(2)土壤地形地貌情況:金寨獼猴桃適宜種植區以緩坡丘陵、山地為主;土壤以棕壤和黃棕壤為主,呈酸性和微酸性,PH值為5.5~6.5;土壤疏鬆透氣,排水良好;種植區內海拔為100-1100m;土壤中有機質和氮、磷、鉀含量豐富。以上因素均有利於獼猴桃的生長(3)水源、水質情況:金寨縣境內擁有梅山、響洪甸水庫及山區水系,水資源豐富,水質優異。獼猴桃生產灌溉用水來源於以上水系,其符合農業部公布的《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391-2013)中綠色食品生產關於農田灌溉水質的要求。(4)生態環境、大氣情況:金寨獼猴桃種植區地處大別山腹地,境內生態環境優異,森林覆蓋率高,空氣質量優;種植園區遠離工礦區和鐵路、公路幹線,沒有污染源。種植區生態環境和空氣質量符合農業部公布的《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391-2013)中綠色食品生產關於環境、空氣質量的要求。

三.地域範圍

金寨獼猴桃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的地域涵蓋整個金寨縣,地域範圍:北緯31°06′41″—31°48′51″,東經115°22′19″—116°11′52″;東連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霍山縣,南臨湖北省英山縣、羅田縣,西與湖北省麻城及河南省商城兩地交界,北與河南省固始縣、安徽省霍邱縣、葉集接壤。金寨縣境內丘陵、山地等區域適合金寨獼猴桃種植,核心保護區範圍共包括全縣8個鄉鎮,21個行政村,具體為:梅山鎮徐沖村、小南京村、清水村和龍灣村;青山鎮堯塘村和湯店村;雙河鎮街道村、雙河村和河西村;古碑鎮司馬村、黃集村、陳冲村和南畈村;吳家店鎮吳家店村、飛機場村和古堂村;斑竹園鎮金山村和漆店村;槐樹灣鄉上碼頭村和楊橋村以及南溪鎮花園村,種植基地面積達30000畝。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金寨獼猴桃的感官特色:果形端正,色澤艷麗,大小均一,肉質細嫩,紅肉品種甜味濃郁,黃肉品種甜酸可口,綠肉品種風味酸甜,均具有濃厚的獼猴桃香味。(2)金寨獼猴桃內在品質特性。(3)產品質量標準:金寨獼猴桃生產產地、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391-2013)、《綠色食品獼猴桃》(NY/T425-2000)等標準。(4)產品包裝:包裝材料必須清潔、防潮、無破損、無異味,按照《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NY/T658)要求執行。(5)產品儲存運輸:貯存運輸適溫1℃至3℃,防日晒、雨淋、高溫、擠壓,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物品混貯混裝運輸,按照《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1056)要求執行。

五.特定生產方式

金寨獼猴桃種植區域選擇嚴格按照農業部公布的《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391-2013)中的要求執行。金寨獼猴桃種植品種主要以黃肉類型(代表品種:皖金、金圓)、紅肉類型(代表品種:紅陽、東紅)、綠肉類型(代表品種:皖翠)為主。全縣獼猴桃種植合作社成立了獼猴桃聯合社,以「五統一」(統一投入品、統一種植規範、統一質量標準、統一過程監控、統一市場品牌)模式進行組織運營,嚴格按照綠色食品要求進行生產,嚴格投入品管控,加強金寨獼猴桃的質量安全管理,在生產過程中嚴格禁止使用除草劑、膨大劑。金寨獼猴桃生產、採收技術操作標準按照安徽省地方標準《綠色食品獼猴桃生產規程》(DB34/T2531-2015)和《獼猴桃栽培技術規程》(DB34/T2179-2016)中的要求執行。金寨獼猴桃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過程 水果》(NY/T1762-2009)標準建立獼猴桃采前、采中及采後全程可追溯系統。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嚴格來自登記確定的地域保護範圍;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能力: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標誌使用人收取使用費。(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同意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金寨獼猴桃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③正確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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