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清同治四年(1865年)桃源開始生產紅茶。清光緒《桃源縣誌》卷引向文奎《採茶歌》一首,描寫桃源鼠溪茶:「碧乳霜華紫筍尖,綠窗映出指纖纖。鼠溪四月蠶桑少,解造紅茶價不廉」。滬、粵、鄂等茶商就在我縣沙坪設有八家茶行收購紅茶,至清末民初,紅茶增至3萬箱,每箱30公斤,可售銀40兩,每年僅紅茶就可獲銀120萬兩。1955年,國家外貿部、湖南省茶葉公司聯合在桃源縣建立沙坪茶廠(桃源縣紅碎茶廠),直屬中央。從1955-1987年,累計運銷紅茶3.34萬噸,其中出口2.26萬噸。1985年,桃源紅碎茶在澳門參展,德國商人以每噸3000美元的價格要求長期供貨(當時國內紅茶價格為每噸1200美元),苦於無貨不敢接下此訂單。值此,桃源沙坪一帶所生產的紅碎茶美名遠揚,銷往世界各地。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地貌土壤
桃源縣地處湘西北 ,桃源紅茶種植區域地處公認的北緯30°茶葉產區帶。桃源縣境內,山地連綿、溪流密布、土松肥沃,土層深厚,土壤肥沃,有機質含量高,適合茶樹生長 。
水文氣候
桃源縣全縣森林覆蓋率達65.47%,沅江水流經境內99公里,其良好水質益於茶葉種植 。
桃源縣處於中亞熱帶向北亞熱帶過渡,屬中亞熱帶季風濕潤氣候,特點是冷熱四季分明,乾濕兩季明顯,年平均氣溫分布除南部和西北部山區低於16.0℃之外,其區域余均在16.0~16.5℃之間。桃源紅茶種植區域位於雪峰山北端以安化縣為中心的多雨區邊緣,雨量由南向北遞減。年平均降水量為1447.9毫米,年平均相對濕度為82%,年日照時數1531.4小時,年平均日照率為5%,無霜期283天,適合茶樹的生長 。
桃源茶的歷史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據西晉《荊州土地誌》記載:「武陵七縣通出茶,最好」,桃源屬其一。桃源自古就有「茶葉之鄉」的美譽。明清時期,桃源紅茶更是走出了國門。清末民初,紅茶出口高達3萬箱。
清同治四年(1865年)桃源開始生產紅茶。
清光緒年間(1871~1908年)《桃源縣誌》卷引《採茶歌》一首,描寫桃源鼠溪茶:「碧乳霜華紫筍尖,綠窗映出指纖纖。鼠溪四月蠶桑少,解造紅茶價不廉」。其時上海、廣東和湖北等地茶商就在桃源縣沙坪設有八家茶行收購紅茶。至清末民初,該地紅茶銷量增至3萬箱,每箱360斤,可售銀40兩,每年僅紅茶銷售就可獲銀120萬兩。
1955年,中國對外貿易部、湖南省茶葉公司聯合在桃源縣建立沙坪茶廠(桃源縣紅碎茶廠),直屬中央。
1985年,桃源紅茶在澳門參展,德國商人以每噸3000美元的價格要求長期供貨。隨後,桃源沙坪一帶所生產的紅碎茶,銷往世界各地 。
三.地域範圍
桃源紅茶農產品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為桃源縣所轄西安鎮、太平鋪鄉、牯牛山鄉、茶庵鋪鎮、楊溪橋鄉、沙坪鎮、寺坪鄉、蘆花潭鄉、鄭家驛鄉、興隆街鄉、凌津灘鎮、桃花源鎮、漳江鎮共13個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10°51′14.8″~111°31′44.1″,北緯28°24′29.7″~28°56′18.7″ 。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外在感官特徵
桃源紅茶葉片碩大、葉質柔軟、葉色碩壯、茸毛較多 。該茶葉外形條索緊細勻整,色澤烏黑油潤,葉底嫩軟紅勻,「冷後渾」現象明顯 。
內在品質特點
桃源紅茶具有好的多酚氧化酶活性、合理的兒茶素組成配比,有濃、強、鮮的茶味。桃源紅茶水浸出物達44.5%,茶黃素0.7%、茶紅素5.0%、可溶性糖2.6% ,茶多酚含量高達35%,氨基酸含量8.56%,高於常規茶品一倍以上 。
五.特定生產方式
1、茶園選址
茶園選擇自然肥力稿、土層深厚的酸性紅、黃壤土或紫色土,全土層厚度100毫米以上,地下水位在100毫米以下,pH值4.0~5.5,坡度小於25度的緩坡地。
2、茶苗移栽
每年10月至第二年2月進行移栽,按140厘米大行、40厘米小行、株距30厘米的寬窄行進行定植,定剪高度為茶苗離地25厘米處。
3、修剪管理
第一次定植時進行修剪,高度離地25厘米;第二次在第二年5月下旬進行修剪,高度離地35~45厘米;第三次在次年10~11月進行修剪,高度離地50~60厘米。此後,每年春茶採摘結束後,進行輕修剪,增施氮肥培養新芽增加鮮茶葉產量 。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桃源紅茶生產地域範圍內的茶葉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申請,並按照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統一農產品地理標誌(桃源紅茶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形式)。
桃源紅茶專用標誌符合農產品地理標誌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註制度。桃源紅茶專用標誌的使用具體依據《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和《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規範》執行: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持有人「桃源縣經濟作物站」 [3] 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明確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桃源紅茶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