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南丹黃臘李原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羅富鄉,在當地已有一、二百年的種植歷史,是南丹最著名的傳統土特產之一。南丹位於廣西西北部,地處雲貴高原溫帶落葉果樹分布帶向廣西丘陵亞熱帶落葉果樹和常綠果樹混交分布的過渡地帶,地理環境複雜而獨特,孕育了別具地方特色的李中珍品——南丹黃臘李,其果實端莊,色彩亮麗,外觀琳瓏剔透,果肉酸甜適口,質地爽脆,風味、口感獨特,早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就蜚聲廣西區內外,九十年代初被國內果樹專著收錄為優良地方李子品種,是南丹特色水果的典型代表,被授予廣西河池市「優質農產品」和「名牌產品」稱號。2001年7月,南丹縣被中國特產之鄉推薦暨宣傳活動組織委員會命名為「中國黃臘李基地」。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土壤地貌情況:南丹縣地處於雲貴高原與廣西丘陵過渡地帶。鳳凰山脈經貴州伸入,自西北往東南貫穿全縣中部,形成中間高兩邊低的背脊形地形,整個地勢東北較高,西南較低,境內山嶺連綿、峰巒重迭,海拔600-900m,主要地貌有丘陵地、中低山山地、岩溶峰叢窪地、岩溶峰林谷地。成土母質有七大類,大部分成土母質為沙頁岩和石灰岩,沙頁岩主要分布在月里南部、芒場一部分、六寨、城關、車河、羅富、吾隘、大廠的大部分。石灰岩主要分布在八圩、中堡、里湖大部分,及芒場一部分、六寨小部分。土壤以黃壤、紅壤和沖積土居多。2、水文情況:南丹縣地處珠江流域,河流均屬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主要河流有納力河、南丹河、巴定河、拉潭河、車河,在縣境內年平均徑流量為20.95億立方米。河川年平均徑流量為13.95億立方米。全縣內有地下河10條,泉井出露點343處,地下水資源量為5.743億立方米。3、氣候情況:南丹縣屬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區,夏無酷暑,冬無嚴寒、雨量充沛、雨熱同季,氣候條件十分優越。年太陽總輻射量為89.40mj/平方厘米。年平均日照時數為1257.1小時,是廣西日照時數較少的縣份之一。年平均氣溫為16.9℃,大於或等於10℃總積溫為熱(車河)6163℃,溫(城關)5037℃,涼(六寨)4713℃;南丹無霜期南長北短,年均無霜期297-285天,年均降水量1436.6mm,5-8月是雨季,雨季降水量佔全年降水量的52%,年均相對濕度83%。
三.地域範圍
南丹黃臘李農產品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包括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關、羅富、吾隘、大廠、八圩、里湖、芒場、車河、六寨、月里、中堡等11個鄉鎮及其所轄的行政村。保護範圍位於東經107°1′-107°55′,北緯24°42′-25°37′之間,區域面積為3916平方公里。保護面積1000公頃,產量3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南丹黃臘李果實近圓球形~扁圓形,果頂平微凹,梗窪深、廣;縫合線明顯,兩側稍不對稱;果皮有光澤、臘黃色、有紅斑。果粉厚,灰白色。平均單果重53克。果肉黃色,內質爽脆、細膩、汁多、清甜。種核小,粘核。2、內在品質指標:南丹黃臘李可溶性固形物佔比≧11%,總糖(以葡萄糖計)佔比≧7%,總酸(以檸檬酸計)含量≦1.3g/100g,可食率>95g/100g。3、安全要求:南丹黃臘李實行無公害化、標準化生產,產品符合《NY/T2798.4-2015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質量安全控制技術規範》中第四部分:水果的標準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適宜選擇微酸性、土層深厚、疏鬆透氣、排水良好、有機質含量多的土壤。2、品種範圍:選用南丹黃臘李品種。3、生產過程管理:嚴格按照《NY/T5295-2015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評價準則》、《GB4285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進行生產管理,對生產中使用的農藥、肥料進行嚴格質量規範,施肥以有機肥、生物肥為主,杜絕違禁農藥的使用,果園清潔衛生,確保黃臘李生產安全。4、產品收穫及產後處理:鮮食黃臘李需要成熟度為9成時(果皮轉黃,並帶有鮮艷的紅霞色)分期採收。採收過程避免機械損傷、曝晒。採收選擇晴天上午或陰天進行。採收後及時進行果品分級包裝,鮮食果24小時內保鮮貯運到銷售市場。5、生產記錄要求:生產過程要建立生產檔案,對種植品種、病蟲害發生情況、技術措施、產品收穫情況,農藥、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等進行認真登記,並妥善保存。6、包裝:採用牢固、潔凈、無毒、無異味的紙箱、竹簍或塑料箱作為包裝材料,包裝材料符合GB/T5737的規定。7、貯存:鮮果的貯存地應陰涼通風、防晒、防雨、無毒、無異味、無污染源。嚴禁烈日曝晒或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腐敗變質、有異味的物品同倉庫存放。8、運輸:運輸工具應清潔、無毒、無異味、無污染,並應有防晒、防雨、冷藏設施。不得與有毒有害、有不良氣味的物品同批運輸。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南丹黃臘李名稱和公共標識圖組合標註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③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