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象山白鵝體型中等,體態勻稱,全身羽毛白色,頭部肉瘤高突,呈橘黃色,頸細長,虹彩呈灰藍色,脛、蹼呈橘黃色,爪呈玉白色。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2.1地理壞境
象山縣地處浙江東部沿海中段,由象山半島和所轄沿海608個島礁組成,縣域總面積6510km2。象山半島南北兩翼分別由三門灣內岳井洋和象山港內西滬港深嵌內陸構成的三面環海,一路穿陸,南北曲折、狹長的半島地形,並由天台山余脈向東延伸至境內,形成濱海遼闊、港灣眾多、丘陵平原相間的地理環境。獨特的地理環境為象山白鵝生活、生產提供了優越的條件。
2.2氣候條件
亞熱帶季風氣候,位於大陸性與海洋性氣候區之間,冬、夏季節交替明顯,四季分明,無霜期長,光照較多,氣溫適宜。年平均氣溫16.3℃,年平均降水量1360mm,年平均濕度76.8%。適宜象山白鵝的生活、生長發育和牧草生長。
2.3水源水質
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9.3億㎥,其中地表水資源量8.6億㎥,人均佔有水資源量為1700㎥。平原區河道縱橫、池塘棋布,丘陵間溪水常流,有利於象山白鵝生長和牧草生產。放養水源水質清潔衛生。
2.4 飼養壞境
符合GB/T 18407.3 要求
三.地域範圍
象山白鵝飼養地域範圍包括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轄區內的石浦鎮、西周鎮、鶴浦鎮、賢庠鎮、牆頭鎮、泗洲頭鎮、定塘鎮、塗茨鎮、大徐鎮、新橋鎮、東陳鄉、曉塘鄉、黃避嶴鄉、茅洋鄉、高塘島鄉共15個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21°34′03〞-122°17′30〞、北緯28°51′18〞-29°39′42〞。全縣現養殖象山白鵝90萬羽,其中:種鵝30萬羽,年產苗鵝600萬羽;肉鵝60萬羽,年產鵝肉24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1 外貌特徵
體型中等,體態勻稱,全身羽毛白色,頭部肉瘤高突,呈橘黃色,頸細長,虹彩呈灰藍色,脛、蹼呈橘黃色,爪呈玉白色。
4.1.2 胴體感觀
胴體勻稱、光凈,肌肉豐滿;皮膚緊湊,有彈性、光澤,呈肉白色;喙、蹠、蹼部呈橘黃色。分割胴體肌肉色澤光亮,肌間脂肪沉積適中,且分布均勻。
4.2 理化指標
象山白鵝的肉質理化指應符合下表規定。
項 目 指 標
肌間脂肪(g/100g) 4.2~7.5
氨基酸總含量(g/100g) ≥18.0
谷氨酸(g/100g) ≥2.8
4.3質量安全控制規範
象山白鵝產品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雛鵝來源
雛鵝來自於象山境內的祖代、父母代浙東白鵝種鵝場。
3.2 雛鵝要求
初生重≥90g,絨毛金黃色,體型較寬,頭大頸長,蹠、蹼粗壯,眼大有神,動作活潑。禽流感母源抗體符合規定要求。
3.3育雛
3.3.1 育雛前準備
3.3.1.1 育雛舍消毒
進雛前2日~3日將育雛舍清掃乾淨,空間薰蒸消毒。地面、牆體用5%消毒威噴洒消毒。
3.3.1.2 預熱
育雛室鋪上墊料後,進雛前12h進行預熱,舍內溫度達到育雛保溫要求。
3.3.2 育雛方式
採用地面育雛、網上育雛、籠上育雛等方式。
3.3.3 溫度、濕度
日齡 1~5 6~10 11~15 16~28
溫度(℃) 27~28 25~26 22~24 18~22
相對濕度(%) 60~65 60~65 65~70 65~70
3.3.4 開食
3.3.4.1 開水
雛鵝進入育雛室後即行開水,水溫25℃。水中可添加0.5%電解多維和5%~10%葡萄糖。
3.3.4.2 開食
開水後1小時開食,10日內每晝夜喂7次~8次,以後逐漸減少飼餵次數,至21日後每晝夜喂4次~5次(其中晚上1次~2次)。開食飼料用雛鵝顆粒飼料與切碎的青綠飼料按1∶1比例拌和飼餵。3日後逐漸增加青飼料比例,21日後比例為1∶3。
3.3.5 放牧管理
14日齡後雛鵝可選擇晴暖天氣進行適度放牧,放牧3日後可逐漸自由放水。
3.3.6 飼養密度
日齡 1~5 6~10 11~15 16~20 21~28
飼養密度(只/㎡) 20~25 15~20 12~15 8~12 6~8
3.3.7 其他管理
育雛期間注意用具墊料的清潔、乾燥和衛生,定期消毒,定期通風。育雛舍通夜照明,光照強度以雛鵝能採食、活動為度。
3.4 育成
3.4.1 放牧
育成期間應放牧,每天放牧不少於4小時。
3.4.2 補飼
放牧期間不喂飼料,牧歸後和晚上進行補飼。補飼飼料用青綠飼料加適量米糠、秕谷及漕渣類粗飼料。
3.5 育肥
60日齡左右開始育肥,育肥時間10日~14日,育肥期舍飼。育肥前期用配合飼料與青綠飼料1∶1混合飼餵,育肥後期先喂配合飼料,後喂青綠飼料。每天喂4次,其中夜間1次。
3.6 疾病防治
應符合NY 5266的規定要求;加強飼養管理;實行全進全出;搞好環境衛生,嚴格消毒;定期免疫,合理用藥。
3.7 屠宰要求
屠宰日齡60日齡~70日齡,屠宰體重≥3.5kg。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的有關規定,對象山白鵝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使用做如下規定:凡在標誌範圍內生產經營的象山白鵝,並按照象山白鵝生產控制技術規範生產的基地(戶),在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已獲得的象山白鵝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申請,並簽訂相關合同,按照相關要求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方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象山白鵝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以及對登記的象山白鵝農產品地理標誌的地域範圍、標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象山白鵝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進行社會監督。使用本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生產經營者,對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