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安西紅柿

一.產品介紹

寧安西紅柿,果實扁圓型,果面光滑圓整,大紅色,色澤靚麗,果臍小,萼片大而美觀。果實大果型,硬度大,耐貯運,酸甜適度,果重250g~500g。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寧安西紅柿栽培於寧安市土壤肥沃地帶,屬中緯度寒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其生長環境森林茂密,山川縱橫,晝夜溫差大,全年平均氣溫3.6℃,≥10℃年積溫2480~2650℃之間,有利於果實的著色養分的積累。夏無酷暑,秋季涼爽,無工業污染,異常天氣少見。光照和積溫充足,雨量適中,年平均降水量512毫米。降水春秋少,夏季多,雨熱同季,有利於果實膨大成長使得寧安西紅柿鬆脆適中,甜酸適口。土層深厚,土質疏鬆,土層厚度一般為40至50厘米,有機質含量高,表層有機質含量為3%左右,富含鈣、鎂等微量元素大大提高了寧安西紅柿的營養價值。這些優越的生態環境為寧安西紅柿生長發育提供了得天獨厚優越的自然條件。

三.地域範圍

寧安西紅柿申報地理標誌保護區域所轄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寧安市所轄寧安鎮、蘭崗鎮、石岩鎮、東京城鎮、渤海鎮、鏡泊鎮、沙蘭鎮、海浪鎮、三陵鄉、馬河鄉、卧龍鄉、江南鄉共計12個鄉(鎮)240 個行政村,東經128°07′54″~130°00′44″、北緯43°31′24″~44°27′40″間。地域保護範圍面積100萬畝,生產面積18000畝(1200公頃),年產2500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寧安西紅柿,果實扁圓型,果面光滑圓整,大紅色,色澤靚麗,果臍小,萼片大而美觀。果實大果型,硬度大,耐貯運,酸甜適度,果重250g~500g。
(2)內在品質指標:寧安西紅柿可溶性固形物≧5%,維生素C≧9mg/100g,番茄紅素含量≧30 mg/kg。
(3)安全要求
寧安西紅柿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規定。

五.特定生產方式

(1)品種。赫麗、亞特蘭等優良品種。
(2)選地。要選擇地勢高燥、排灌方便、地下水位較低、土層深厚疏鬆的壤土地塊,栽培季節,可劃分為春季早熟栽培和秋季延後栽培,壯苗標準,冬春育苗,日曆苗齡70天左右,株高20cm~25cm,真葉8片~9片,子葉肥厚,莖粗頂蕾,無病蟲害。夏秋育苗,日曆苗齡25d~30d,4葉1心,株高15cm左右。
苗期溫度管理指標
時期 日溫℃ 夜溫℃ 短時間最低夜溫不低於℃

播種至齊苗
齊苗至分苗前
分苗至緩苗
緩苗後至定植前
定植前5~7天 25~28
20~25
25~30
20~25
15~20 18~20
10~18
16~20
12~16
8~10 13
8
10
8
5
(3)施肥。生產過程中,遵循《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394)。科學施肥,採用測土配方施肥,增施充分腐熟的有機肥,少施化肥,防止土壤富營養化。定植前提前20天及早扣棚,土化20cm時儘早整地,並深開定植溝提高地溫。基肥以撒施為主,深翻25cm~30cm。每667m2施用完全腐熟的優質農家肥3000kg以上,但最高不超過5000kg。
(4)定植時期。棚室春季早熟栽培,在10cm土溫穩定通過10℃後定植。塑料大棚單層覆蓋栽培於4月中下旬定植;塑料大棚多層覆蓋栽培於4月上旬定植;高效節能日光溫室栽培於1月末至2月初定植。選寒尾暖頭,晴天上午定植。高效節能日光溫室秋季延後栽培於7月下旬至8月上旬定植;塑料大棚秋季延後栽培在7月上中旬定植。定植方法及密度,採用大小壟栽培,覆蓋地膜。根據品種特性、整枝方式、氣候條件及栽培習慣確定定植密度,一般每667平方米定植3000株~4000株。
(5)溫度管理。緩苗期白天25℃~28℃,夜間不低於15℃;開花坐果期白天20℃~25℃,夜間不低於10℃;結果期白天22℃~26℃,前半夜13℃~15℃,後半夜7℃~13℃。
(6)病蟲害防治。按照《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堅持藥物防治與生物防治相結合。針對當地主要病蟲控制對象,選用高抗多抗的品種;培育適齡壯苗,提高抗逆性;控制好溫度和空氣濕度,適宜的肥水,充足的光照和CO2氣肥,通過放風和輔助加溫,多層覆蓋,調節不同生育時期適宜溫度,避免低溫和高溫危害;實行嚴格輪作制度,與非茄科作物輪作3年以上;深耕土壤,「翻土曬白」,滅菌滅蟲;及時清潔田園;嚴防積水;採用嫁接育苗防治土傳病害和低溫冷害,增強植株活力和抗性;採用地面覆蓋、節水灌溉等措施降濕,利用遮陽網、防蟲網進行避雨、遮陽、防蟲栽培,減輕病蟲害的發生。
(7)採收。及時分批採收,減輕植株負擔,以確保商品果品質,促進後期果實膨大。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
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
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主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和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誌使用人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公用標識和產品名稱組合形式字樣,產品名稱為申請登記產品名稱。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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