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集賢大米色澤清白、米粒均勻、腹白少、米飯油亮、米香濃郁。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集賢縣地貌特徵為「三山半水六分半田」,是典型的三江平原地貌特徵,集賢縣氣候屬寒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屬於黑龍江省第二積溫帶四季分明,年均氣溫3.7攝氏度,年均降水量509.8毫米,全年無霜期147天,年積溫2718度,年≥10℃活動積溫2500℃-2700℃,年日照約為2617小時。夏季光照充足,晝夜溫差大,有利於提高水稻的品質;冬季雪大,冬季長寒冷乾燥,使水稻病蟲減少,為集賢大米的優質高產奠定了基礎。集賢縣境內生態環境極為優良,土地肥沃、平坦開闊,適宜機械化耕作,土壤以草甸土為主,草甸土有機質含量高,草根腐爛後營養豐富,土層深厚肥沃。非常適宜高品質大米的生長與發育。
三.地域範圍
雙鴨山市集賢縣所轄福利鎮、集賢鎮、升昌鎮、太平鎮、豐樂鎮、永安鄉、興安鄉、腰屯鄉共計8個鄉(鎮) 155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30°39′30″~132°14′50″,北緯46°29′05″~47°04′03″。集賢大米地域保護面積118280公頃,水稻種植面積22000公頃,年產大米1200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外在感官特徵:集賢大米色澤清白、米粒均勻、腹白少、米飯油亮、米香濃郁。
4.2內在品質指標:集賢大米直鏈澱粉含量在13~20%之間、膠稠度大於70mm,食味品質大於80分。
4.3質量安全要求:集賢大米產地環境符合NY/T391《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貯藏和運輸符合NY/T1056《綠色食品 貯藏運輸準則》中規定。產品符合NY/T419《綠色食品 稻米》。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在全縣各鄉鎮選擇土壤肥沃、耕性良好的土壤,產地環境質量符合 NY/T391《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
(2)品種選擇:選擇高產、優質、抗逆性強的優良品種。大力推廣稻1號、水玉香、綏粳18優質品種。
(3)生產過程管理:生產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綠色食品水稻生產操作規程》操作。生產過程中農藥和化肥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T/T393)和《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394)。
①育苗:實行催芽播種,出苗快,出苗整齊,秧苗健壯,棚內溫度不得低於10℃-12℃,適宜溫度是25℃-30℃,最高溫度不得超過35℃。如果氣溫正常,7-9天一葉就能露尖,此期控制苗床水分不要過高,促種子根生長。
②插秧:實行插秧尺寸9寸×4寸稀植或超稀植的尺寸為9寸×5寸或9寸×6寸。稀植、稀插有利於充分發揮分櫱成穗的作用,容易獲得高產。
③施肥:本田增施農家肥,少施化肥。每公頃生產7500千克稻穀,需要施用腐熟的農肥22500千克,草木灰2250千克,用做基肥。插秧後到分櫱前,每公頃追返青分櫱肥75千克。並在花前期噴施2-3遍有機生物葉面肥,每公頃用量2千克。
④除草:一是以人工除草。在移栽前10-15天,採用人工拔除誘發的雜草,在水稻生育期,進行人工撓根、人工薅草和人工除草,活土活水,提高水溫地溫,消滅雜草,促進水稻生長;二是以苗壓草、以水壓草。三是利用稻鴨共育來控制田間雜草的發生;四是荒草地塊,
可在水稻返青後,每公頃用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1千克噴施除草,施藥後保持水層3-5厘米,保水5-7天。
⑤防病:水稻病害以農業防治為主,重點通過培育壯秧、合理密植、科學調控肥水、適時曬田、控制無效分櫱等水稻栽培措施來增強植株的抗性,改善田間小氣候,減輕病害的發生;如病害嚴重時,選用生物菌劑、生物農藥防治。
⑥滅蟲:一是農業防治,通過對水稻自身的栽培,增強其抗蟲能力。二是物理防治,使用頻振式殺蟲燈(30畝左右/只)誘殺趨光性害蟲,或使用飛蛾誘捕器利用性信息素誘殺害蟲。三是生物防治,利用現有自然天敵(蜘蛛、寄生蜂、蛙類等)控制害蟲的種群數量。四是稻田養鴨,通過稻鴨共育來控制田間害蟲的發生數量。
(4)產品收穫:穀粒全部變硬,穗軸上干下黃,有2/3枝梗已乾枯穗基部變黃色,全穗外觀失去綠色,莖葉顏色變黃。在水肥過多的情況下,雖然部分莖葉還有綠色,但穀粒已經變黃,也應及時進行收割。
收穫時要在睛天時採用人工或機械收割,要求不同品種單獨收割、單獨脫粒、單獨貯藏,嚴禁品種間混雜。要在睛天打場脫粒,以利於降低水份、保證純度、提高商品質量。
(5)生產記錄:對集賢大米生產的全過程,要建立田間生產技術檔案,做好化肥、農藥的使用記載,專人保管化肥、農藥,定期對水稻基地進行農藥殘留抽檢,對在抽檢過程中,發現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農藥殘留超標的,不得上市銷售,並予以曝光。做好整個生產過程的全面記載,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1.1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地域範圍。
5.1.2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5.1.3 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5.1.4 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5.1.5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2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5.2.1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2.2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和展銷。
5.3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5.3.1 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5.3.3 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3.2 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5.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5.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5.6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