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頭大米

一.產品介紹

虎頭大米顆粒飽滿,整齊均勻,色澤清白,外表光亮。米飯氣味香醇,外觀油亮,粘性適中,鬆軟可口,有嚼勁,飯涼不回生。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虎頭大米保護區為國家生態農業示範區、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和重要商品糧生產基地。產區地處偏遠、地廣人稀,70%以上土地分布在林帶、自然泡澤、森林草地中,小氣候獨特,基本處於原始自然狀態,有三個特點:一是土地塊大連片,開發較晚,土層深厚肥沃,富含硒、鐵等微量元素,有機質含量高達4.6%。二是區內水資源豐富, 有烏蘇里江、七虎林河、阿布沁河、穆棱河、獨木河、西南岔水庫等地上河流水庫眾多,水質好,能充分滿足保護區內水稻用水需要。光照充足,晝夜溫差大,無霜期在125天左右,年降雨量在550毫米,有利於水稻生長和養分的積累。三是產區為生態農業鄉鎮,無污染源、空氣清新、生態環境好,先後建立了月牙湖自然生態保護區、虎口濕地保護區等 7個總面積近千平方公里的國家自然保護區,環境質量優於國家二級標準,虎頭大米由於產地環境獨特、形成了獨特品質。

三.地域範圍

虎頭大米地域保護範圍包括雞西市虎林市所轄的虎頭鎮的大王家村、衛疆村、虎頭村、月牙村、朱德山村,阿北鄉的新政村、新路村;珍寶島鄉的新安村、永樂村、永和村、新躍村共計3個鄉(鎮)11個行政村以及烏蘇里江農場和太平農場共計2個農場。地理坐標為東經133°24′24″〜133°39′59″,北緯45°54′52″〜46°12′30″,地域保護範圍面積24667公頃,水稻種植面積22000公頃,年產量稻穀170000噸,年產大米1150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虎頭大米顆粒飽滿,整齊均勻,色澤清白,外表光亮。米飯氣味香醇,外觀油亮,粘性適中,鬆軟可口,有嚼勁,飯涼不回生。
(2)內在品質指標:虎頭大米直鏈澱粉含量13-20%,膠稠度大於70mm,鹼消值7.0級。
(3)質量安全要求:虎頭大米產品符合NY/T419《綠色食品 稻米》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選擇土壤肥沃、耕性良好的土壤,產地環境質量符合 NY/T391《綠色食品 水稻產地環境標準》。
(2)品種選擇:選擇高產、優質、抗逆性強的優良品種龍粳31、蓮稻2號等優質品種。
(3)生產過程管理: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標準,禁止高毒劇毒農藥進入農田。採用智能化浸種催芽、隔寒增溫超早大棚育苗、毯式育秧、機插稀植、測土配方施肥、稻田養蟹養鴨、葉面噴施硒肥等先進實用技術,嚴格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種植、加工,實施全程質量監控,生產過程中農藥和化肥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T/T393)和《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394)。
A施肥:本田增施農家肥,少施化肥。每公頃生產7500千克稻穀,需要施用腐熟的農肥22500千克,雞鴨糞2250千克,草木灰2250千克,用做基肥。插秧後到分櫱前,每公頃追返青分櫱肥75千克。並要在花前期噴施有機生物肥葉面,每公頃用量2千克。
B除草:以人工除草為主。在水稻生育期,要進行人工撓根、人工薅草和人工除草,活土活水,提高水溫地溫,消滅雜草,促進水稻生長;荒草地塊,可在水稻返青後,每公頃用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1千克。施藥後,保持水層3-5厘米,保水5-7天。
C防蟲滅病:採用生物防治技術,對稻瘟病可用生物性農藥春雷霉或井崗黴素,每公頃450-750克1000倍液葉噴,確保綠色食品水稻無污染、安全、優質、營養、高產。
(4)產品收穫:當籽粒的90%以上變黃成熟,穗軸有三分之二黃熟,基部有很少一部分綠色籽粒存在時進行收穫,收穫時要在睛天上午9時以後割地,採用人工或機械收割,割後應捆成小捆進行自然晾曬,並經常翻動,當水分下降到15%時,再進行脫粒。要求不同品種單獨收割、單獨脫粒、單獨貯藏,嚴禁品種間混雜。要在睛天打場脫粒,以利於降低水份、保證純度、提高商品質量。實行無公害稻穀與普通稻穀分收、分曬。禁止在公路、瀝青路面及粉塵污染嚴重的地方脫粒、曬穀。
(5)生產記錄:虎頭大米基地生產的全過程建立田間生產技術檔案,做好化肥、農藥的使用記載;專人保管化肥、農藥;定期對水稻基地進行農藥殘留抽檢,對在抽檢過程中,發現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農藥殘留超標的,不得上市銷售,並予以曝光。搞好整個生產過程的全面記載,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6)包裝標識等相關規定:產品在運輸過程中運輸工具應清潔、乾燥、有防雨設施。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在避光、常溫、乾燥和有防潮設施的地方貯藏。貯藏設施應清潔、乾燥、通風、無蟲害和鼠害。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發霉、發潮、有異味的物品混存。包裝應符合市場流通產品包裝的有關規定,正確規範地使用標誌。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1.1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地域範圍。
5.1.2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5.1.3 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5.1.4 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2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5.2.1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2.2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和展銷。
5.3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5.3.1 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5.3.2 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5.3.3 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4 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5.6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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