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巴平米

一.產品介紹

南丹巴平米米粒潔白透明,米飯香味較濃,飯粒油亮有光澤,有彈性,口感韌滑。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2.1地貌土壤
南丹巴平米保護區域地貌以喀斯特地貌谷地和窪地梯田為主;土壤以粘性黃土為主,耕層深厚、土質粘重、保水保肥性強,富含有機質,為水稻生長提供充足的養分基礎。
2.2水文
南丹巴平米所需水分來源以山泉及天然降水為主,以地下水和水庫蓄水為輔。年降水量1470.2mm,雨量充沛;區域內的山泉水、地下水均未受工業污染,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泉眼及周邊自然水環境友好,泉水清澈潔凈,水質優良,為水稻生長全育期提供充足乾淨的水份來源。
2.3氣候
南丹巴平米保護區域地處中國雲貴高原南麓、廣西西北部的高寒山區,無霜期307d;年日間平均氣溫17.2℃,年夜間平均氣溫6.6℃,晝夜溫差大,日間溫度較高、光照充足,水稻光合作用效果充分,有利於水稻干物質轉化和營養物質積累。

三.地域範圍

南丹巴平米農產品地理標誌地域範圍包括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南丹縣所轄的城關鎮、芒場鎮、六寨鎮、月里鎮等4個鎮共45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07°08′20″~107°36′24″、北緯24°52′20″~25°34′50″之間。保護面積2700公頃,保護產量200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外在感官特徵
南丹巴平米米粒潔白透明,米飯香味較濃,飯粒油亮有光澤,有彈性,口感韌滑。
4.2內在品質指標
南丹巴平米膠稠度≥60mm,直鏈澱粉13%~17%。
4.3安全要求
南丹巴平米產品安全衛生指標必須符合GB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等國家標準的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產地選擇
南丹巴平米宜選擇不受生活、工業污染,生態環境良好,光照充足,土壤為粘性黃土為主的田地。
3.2品種範圍
選用適合當地生長、米質優良的常規稻品種或產量高、品質優的雜交稻品種,目前推廣種植的品種以常規稻巴平玉粒香稻和雜交稻中浙優8號為主。
3.3生產過程管理
3.3.1播種
播種時間宜在4月中旬;育秧方式可根據實際選擇兩段育秧、旱育秧、半水育秧、工廠化集中育秧等;秧齡應在25d~30d。
3.3.2合理密植
種植密度常規稻一般為每畝2萬穴,每穴3株~5株,雜交稻為每畝1.2萬穴~1.5萬穴,每穴插2穀粒秧;提倡寬行窄株或寬窄行種植。
3.3.3平衡施肥
3.3.3.1基肥
基肥以有機肥為主,每畝施商品有機肥40kg~80kg或豬牛糞800kg~1500kg,配合腐植酸緩釋肥40kg~60kg。
3.3.3.2追肥
施足基肥後,每畝施5kg以下尿素做追肥。
3.3.3.3施肥方法
採用一次性全層施肥,將專用復配肥料在平田時一次性施入耕作層土壤,移栽後5d~7d追肥。
3.3.4合理灌溉
返青期保持淺水層,分櫱期濕潤灌溉,苗數達到穗數的70%~80%時開始露田和曬田,採取多次輕曬,以控制無效分櫱,促進根系下扎生長和壯稈健株。穗分化後灌水並保持淺水層至抽穗揚花期。灌漿成熟期間歇灌溉、乾濕交替。收穫前7d左右斷水。
3.3.5病蟲害防治
南丹巴平米病蟲害防治以農業防治、生物防治以及物理防治為
主,藥劑防治為輔。
3.3.5.1農業防治
主動選用抗性強的品種。品種定期輪換,保持品種抗性,減輕病蟲害的發生;清理田園浮渣、垃圾,清除菌核;採用合理耕作制度、輪作換茬、健身栽培等農藝措施,減少有害生物的發生。
3.3.5.2生物防治
推行種養(稻-鴨、稻-魚、稻-蛙等)結合、保護蟲害天敵,利用及釋放天敵控制有害生物的發生。
3.3.5.3物理防治
積極採用性誘瓶、黑光燈、振頻式殺蟲燈等物理裝置誘殺害蟲。
3.3.5.4藥劑防治
藥劑防治時,農藥使用必須符合GB/T 8321.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九),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農藥進行嚴格的規範,杜絕使用違禁和高毒高殘留農藥。配製藥液時採用二次稀釋法,施藥時盡量提高霧化效果。收穫前35天內停止使用任何農藥。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標誌使用人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
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2標誌使用人權利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5.3標誌使用人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4其他要求
從事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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