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瑪老山芹

一.產品介紹

暫缺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呼瑪縣地勢呈西東低、中間高、南北低,縣內最高峰是伊勒呼里山,海拔高度為663.9米。森林茂密,河流縱橫,森林覆被率71.3%。土地開發晚,大部分八十年代末開墾的,土壤有機質含量高,土壤肥沃,土壤大體分為暗棕壤土、黑土、草甸土和草甸沼澤土4個類型,腐殖質層深厚,富含有機質。呼瑪縣處於黑龍江省第五、六積溫帶,屬於寒溫帶大陸性氣候。年平均氣溫-2℃,全年日照充足,年平均日照2600小時。≥10℃的有效積溫1850-2100℃,全年無霜期85-110天。年降雨量470.70mm,雨季集中在6—8月,總氣候趨勢是夏短冬長。呼瑪區域為寒溫帶冷涼型氣侯,氣溫低,晝夜溫差大,雨熱同季,濕熱均衡,該氣候特點為老山芹生長提供有利條件,而且老山芹病害輕,蟲害少,呼瑪老山芹品種由野生品種變為家種,適宜本地生長,品種特性不易退化。呼瑪老山芹與其它區域產品相比,營養含量較高,葉脆嫩,顏色深綠,味道鮮美,品質好。

三.地域範圍

呼瑪縣位於黑龍江省北部、大興安嶺東麓,黑龍江上游西南岸。呼瑪老山芹地域範圍為大興安嶺地區呼瑪縣所轄呼瑪鎮、三卡鄉、北疆鄉、金山鄉、興華鄉、白銀納鄉、鷗浦鄉、韓家園鎮共計8個鄉(鎮)54個行政村,為地理坐標為:東經125°03′20″~127°01′30″,北緯50°49′20″~52°53′58″。呼瑪老山芹地域保護面積 7.52萬 公頃。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呼瑪老山芹葉柄中空、紫色、有毛,肉質肥厚;葉片寬卵形,呈三出羽狀分裂,裂片3-5個,邊緣具有粗銳齒,兩面疏生短毛;有特殊芳香味。鮮食口感清香脆嫩。做茶湯色清涼,入口清香味甘。
(2)內在品質指標:呼瑪老山芹經檢測粗蛋白≥18g/100g、粗纖維≤2.2%、鈣≥1400mg/kg。
(3)安全要求:呼瑪老山芹嚴格按照綠色食品標準進行生產和管理,產地環境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 391)的有關要求,生產老山芹使用的投入品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的標準要求,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 綠葉類蔬菜 山芹菜》(NY/T 743)的標準,並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建立綠色食品老山芹基地,應選擇生態環境優良,土壤條件好,排水良好,土壤有機質含量高,要施足底肥,在定植前10—15天,每畝撒施腐熟農家肥(主要以雞糞,豬糞和羊糞為主)1500—2000 公斤,化肥每畝施磷酸二銨10—15公斤,硫酸鉀5—7.5公斤,或多元複合肥10—15公斤。耕翻耙平,並作1.2—1.5m平畦或起寬60—70cm的壠。產地條件符合NY/T391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2)採集種子與育苗定值:適時採集飽滿種子(種子成熟後很容易掉落,一般7月末至8月中旬採集),把採下來的種子放在陰涼地方涼干貯藏或直接播種。當室外溫度降到—15℃以下時,將種子倒入清水浸泡大約24小時左右,用含水量65%的細沙拌種子,沙子與種子比例為3:1(體積),拌均後再進行冷凍(裝上網袋、埋到地里10cm以下),等到第二年3月末4月初取出種子進行催芽,溫度10—20℃條件下自然催芽、育苗。當苗長至2~3片真葉時,開始移栽,定植時採用1cm寬的畦(或起壠),一畦內4行,行距30—35厘米(或60—70cm)。
(3)生產過程管理:定植緩苗後,要及時拔除雜草,雨後或澆水後要及時鬆土,防止板結,保持疏鬆的根系環境。在5—6月份每畝追施氮、磷、鉀複合肥10—15公斤,7—8月份每畝再追施一次 5—10公斤複合肥。定植後第二年要加強管理不採收,第三年再開始收穫。老山芹病蟲害輕,一般不用施藥。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農藥和化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 393)、《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
(4)產品收穫及產後處理:當年定值苗不要採收,等第二年幼苗長到20—40厘米左右時可採收,採收時用刀近地面割收。如做留種田,只能收兩茬如只做商品菜生產田可收三茬,然後使其轉向生殖生長植株梗變硬老化,並分櫱出新株,以利提高下一年產量。對銷售的老山芹進行備案,實行追溯制。
(5)生產記錄要求:呼瑪老山芹生產的全過程建立檔案,全面記載種、肥、葯的使用情況,使用時間、使用數量及在田間管理上採用農藝措施,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1.1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地域範圍。
5.1.2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5.1.3 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併入住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務平台。
5.1.4 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2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5.2.1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2.2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和展銷。
5.3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5.3.1 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5.3.2 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5.3.3 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4 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5.6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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