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林口黃芪根部表皮淡棕黃色,粗大通直,形似鞭桿,長50cm以上,直徑1-1.5cm,質硬而韌,木部呈鮮黃色,斷面纖維性強,並顯粉性,豆香濃郁,味甘。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2.1 土壤地貌情況:林口縣位於黑龍江省東南部,地處張廣才嶺、老爺嶺和完達山脈交接處,是「八山半水分半田」的美麗富饒山區,境內山多林密,江河縱橫,土地肥沃,物產豐富。地勢四周高,中部低。西部山勢險峻,重巒疊嶂,有保存完好的原始森林。東部稍趨平緩,為低山丘陵地帶。牡丹江兩岸的沖積平地一般海拔在150~240米,這些河谷平原由沖積和堆積物形成,是草甸土和河淤土分布區,pH值4.3-7.4,土質肥沃,是林口黃芪適宜的土質。
2.2 水文情況:林口縣水資源豐富,境內有牡丹江和穆棱河兩條水系,有主要河流104條。牡丹江為全縣最大過境河流,兩岸林緣地、林間空地和江、河、溝兩側的荒山荒草坡地是林口黃芪的適宜種植區域。年降水量在520-570毫米之間,充足的水分供應能保障黃芪生長後期物質的形成。
2.3 氣候情況:林口縣屬寒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四季分明,年積溫在2200℃~2600℃,日照時數平均在2600小時,晝夜溫差大,能保障黃芪生長的有效積溫,且促進干物質的轉化,為林口黃芪優質高產提供了必要條件。
三.地域範圍
林口縣位於黑龍江省東南部,牡丹江市北部,林口黃芪地域保護範圍在東經129°16′28″~130°46′15″,北緯44°38′56″~45°59′13″,主要包括林口縣柳樹鎮、蓮花鎮、三道通鎮、建堂鎮、刁翎鎮、龍爪鎮、奎山鎮、朱家鎮、古城鎮、青山鎮、林口鎮等11個鎮,176個行政村,7個場。地域保護範圍面積170000公頃,生產規模6000公頃,年產量200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 外在感官特徵
林口黃芪根部表皮淡棕黃色,粗大通直,形似鞭桿,長50cm以上,直徑1-1.5cm,質硬而韌,木部呈鮮黃色,斷面纖維性強,並顯粉性,豆香濃郁,味甘。
4.2 內在品質指標
林口黃芪水分≤7.0%,總灰分≤3.5%,浸出物≥30.0%,毛蕊異黃酮葡萄糖苷≥0.080%,黃芪甲苷≥0.150%。
4.3 質量安全規定
林口黃芪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安全要求:大氣、土壤、灌溉水、地面水、葯防執行標準為 GB 3095大氣質量標準、GB 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3838國家地面水質量標準、GB 4285農藥安全使用標準。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 產地要求
黃芪系深根作物,應選擇土層深厚,土質疏鬆、排水良好、肥沃、向陽的中性或微酸性砂質壤土。林口縣牡丹江流域兩岸河淤土排澇、透水、透氣性好,是林口黃芪不可複製的適宜種植區域。
3.2 生產控制
3.2.1 種植方式
林口黃芪主要採用「1+1」移栽生產技術,一年育苗、一年移栽,生長期兩年。同時推行仿野生直播技術,生長期三年。
3.2.2 整地作畦
採用秋翻、春耙整地相結合。秋季摟凈式打碎秸稈,上凍前深翻30-35cm,打破犁底層,春季耙地或旋耕20cm。作畦寬130cm,畦高15cm,留作道30cm。
3.2.3 種子處理
由於黃芪種子種皮堅硬不易透水,存在休眠狀態,常以物理方法促使其發芽。使用種子碾磨機輕輕破去種子外表皮,使外種皮由棕黑色有光澤的變為灰棕色表皮粗糙時為度,以利種子吸水膨脹。
3.2.4 適時育苗
4月25日-5月15日,選擇籽粒飽滿、無霉變、無蟲的新種子,撒播在畦面上,覆土1-1.5cm,鎮壓。畝用種子8~9kg。黃芪苗期視情況灌溉與排水。當苗高10-15cm時,結合中耕除草進行定苗,畝保苗30萬株左右為宜。
3.2.5 精準移栽
4月中旬到5月末,選擇長度40-60cm,胸徑粗度3-5mm,主幹通直無分叉、無病害的黃芪苗,隨起隨栽,人機聯合移栽,株行距15×25cm,每平方米20-25棵,開溝順向放苗,深度10-12cm,跟機深施底肥,栽後鎮壓。
3.2.6 田間管理
3.2.6.1 施肥
6月中旬-8月中旬,結合降雨進行。畝追施過磷酸鈣25-30kg,配施40kg生物菌肥。
3.2.6.2 人工除草
人工除草是田間管理最重要環節,育苗田一般不少於4次,大田生產一般不少於3次,做到拔早、拔小、拔了。
3.2.6.3 病蟲害防治
實行「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堅持以「農業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為主,化學防治為輔」的治理原則。
3.2.7 適時搶收
林口黃芪10月15日左右起收,人機聯合,起收根葯,在大地裸曬1-2天,抓堆運回場區,小垛堆放,防止雨、凍、發熱,根據需要趁鮮加工,準備銷售。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林口黃芪農產品地理標誌:
5.1.1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5.1.2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5.1.3 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5.1.4 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5.1.5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1.6 林口黃芪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5.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5.2.1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2.2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5.3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5.3.1 自覺接受林口黃芪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5.3.2 保證林口黃芪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5.3.3 正確規範地使用林口黃芪農產品地理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