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奶牛

一.產品介紹

安達奶牛乳用家畜楔形體型明顯,體格健壯,結構勻稱;毛色呈黑白花,體軀長、胸寬深,背腰結合良好,尻長、平、寬;四肢健壯,姿勢良好;蹄形正,蹄質堅實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保護區位於黑龍江省中西部,松嫩平原腹地,是公認的北緯45度世界著名黃金奶牛養殖帶、玉米種植帶。地勢平坦開闊,由東北向西南逐漸下降。大陸性氣候特點明顯,春季回暖快,夏季短暫溫熱濕潤,秋季涼爽少雨,冬季漫長,寒冷且乾燥,年平均氣溫3.2℃,≥10℃的積溫在2800℃~3000℃。土壤類型主要為草甸土、鹽鹼土、黑鈣土、草甸沼澤土等。土壤多為鹼性,pH7.5~8.5,含鹽量0.56%~1.85%,有機質0.6%~2%,有著得天獨厚的牛草草場和濕地資源,是世界三大草原之一。保護區年均降水400mm,擁有濕地面積3.7萬公頃,境內有古大湖國家級濕地公園、東湖水庫、達慶南湖、王花泡等大小泡澤13處,水質優良,為奶牛提供了優質的飲用水源。為安達奶牛的生長發育和繁殖提供了穩定、優越的自然生態環境。

三.地域範圍

安達奶牛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為黑龍江省綏化市安達市所轄安達鎮、任民鎮、昇平鎮、萬寶山鎮、羊草鎮、中本鎮、太平庄鎮、老虎崗鎮、昌德鎮、吉星崗鎮、卧里屯鎮、火石山鎮、古大湖鎮、先源鄉共計14個鄉(鎮)116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24°52′15″~125°54′45″,北緯46°01′00″~47°00′36″,養殖規模5.67萬頭,年產鮮奶18.81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體型外貌特徵
安達奶牛乳用家畜楔形體型明顯,體格健壯,結構勻稱;毛色呈黑白花,體軀長、胸寬深,背腰結合良好,尻長、平、寬;四肢健壯,姿勢良好;蹄形正,蹄質堅實;乳房結構良好,乳腺發育充分,乳頭大小適中,具有良好的乳用特徵。
4.2 生產性能指標
26月齡初產奶量達7000㎏以上,平均乳脂率3.2%以上。選留育成牛體貌評分3.5分以上,初配月齡16個月,體高125㎝以上,體重350㎏以上。
安達奶牛准胎率達到95%以上,犢牛成活率達到98%以上,乳蛋白質含量≥3.0%,干物質含量≥9.0%,體細胞含量≤2×105個/ml。
4.3 安全要求
符合《標準化養殖場 奶牛》NY/T 2662 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 產地選擇和特殊內容的規定
選擇標準化的牧場,規範化的飼養管理,牧場建設地點、標準符合防疫衛生要求、環保要求,符合牧場建設標準,採光充足、通風、排水良好、糞污實現資源化處理利用。
3.2 品種選擇與特定要求
選擇本地培育的中國黑白花奶牛,進一步育種繁殖培育。具有產奶量高、乳用體型外貌特徵典型等特點。
3.3 生產過程管理
3.3.1 飼養方式
安達奶牛實行全舍飼散欄分組飼養方式。
母犢牛飼養:安達奶牛犢牛出生重40kg~45kg,採用犢牛島方式飼養,哺乳期為2~2.5個月,自由採食發酵酸奶;犢牛7日齡去角、20日齡開始自由採食精飼料,6個月齡達到體重240kg以上,轉入育成階段。
育成牛及成母牛飼養:育成牛、成母牛粗飼料以安達羊草為主要粗飼料,嚴格執行DHI生產性能測定。育成母牛體高125cm以上,體重350kg以上,可以參加初次配種。頭胎牛305天產奶量達7000kg以上,乳脂率3.2%以上,外貌評分為75分以上。
3.3.2 場地管理
場地要求衛生、堅固耐用,冬暖(舍溫不低於8℃)、夏涼、通風乾燥、具備良好的糞污處理系統;運動場和牛舍相通,地面平坦,有一定坡度,四周建有排水溝,場內有飲水糟,運動場每頭牛佔用面積不低於20m2。
3.3.3 疫病防治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進行疫病防治,春秋兩季開展奶牛結核、布病的防檢疫工作,定期開展奶牛健康檢查。
3.4 生產記錄要求
安達奶牛全部建有奶牛檔案,數字化記錄、信息化管理。檔案記錄內容包括牛隻來源、特徵、主要生產性能、飼料品種、來源、消耗及各種飼料添加劑的情況。建立並保存免疫記錄,包括疫苗的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免疫時間等。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⑤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安達奶牛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3)農產品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④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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