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昌黎扇貝,貝殼有紅色、紫色、白色三個顏色,殼高6.2-7.2cm,殼厚3.0-3.4cm。殼質較薄堅韌,呈扇形,殼較凸,兩殼及殼兩側均略等,殼背緣較直,腹緣及前、後緣均呈圓形,表面無附著物。肉質鮮美、飽滿,豐腴可口。鮮貝出肉率>30%,性腺指數>8%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昌黎地處環渤海中心地帶,屬於我國東部季風區、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氣候。因受海洋影響較大,氣候比較溫和,春季少雨乾燥,夏季溫熱無酷暑,秋季涼爽多晴天,冬季漫長無嚴寒日。照充足、四季分明,秋季延續時間長,水熱係數小。年總日照時數2809.3小時,為可照時數的63%,5~10月輻射量11.9千卡/平方厘米以上。
昌黎扇貝養殖區域靠近灤河入海口海淡水交匯處,平均表層水溫20℃左右,鹽度在21-35‰,pH7.8-8.6。沿海大部分水域底質為泥沙質, 適宜天然餌料及藻類繁殖生長。該海域流緩浪小、天然餌料豐富,適合扇貝生長。
三.地域範圍
秦皇島市昌黎縣所轄茹荷鎮、劉台庄鎮、大蒲河鎮、團林鄉共計4個鄉(鎮)36個行政村。保護範圍海域坐標為:
東經119°15′42.660″,北緯39°31′58.940″;
東經119°33′54.540″,北緯39°31′27.250″;
東經119°32′46.960″,北緯39°21′43.790″;
東經119°18′24.044″,北緯39°25′54.528″;
東經119°15′18.035″,北緯39°29′48.924″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 產品品質特色
昌黎扇貝,貝殼有紅色、紫色、白色三個顏色,殼高6.2-7.2cm,殼厚3.0-3.4cm。殼質較薄堅韌,呈扇形,殼較凸,兩殼及殼兩側均略等,殼背緣較直,腹緣及前、後緣均呈圓形,表面無附著物。肉質鮮美、飽滿,豐腴可口。鮮貝出肉率>30%,性腺指數>8%。
昌黎扇貝的軟體部分皆可食用,其閉殼肌肥大味美,營養豐富,鎂≥6.7ⅹ10²mg/kg,鈉≥3.6ⅹ10³mg/kg,鉀≥2.6ⅹ10³mg/kg。
4.2 質量安全規定
(1)產品質量符合《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範》(SC/T0004-2006)的規定;
(2)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規定;
(3)漁業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1989)的規定。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 品種選擇
昌黎扇貝主要養殖品種為海灣扇貝。
3.2 確保產品品質,嚴把四道關口
昌黎扇貝利用灤河入海口的特殊海域環境,採用大水面筏式套籠養殖。為保證其產品品質,在生產管理中重點把握以下幾個環節:
3.2.1 肥水保苗
昌黎扇貝經過良種場育苗後,要經過「保苗」環節。先在保苗池塘內投放適量硅藻、小球藻,培育繁殖稚貝生長必需的餌料,經過5天自然繁殖,使池塘專用餌料充足,再將稚貝放到池塘進行保苗養殖。經25-30天,幼苗生長肥滿,為扇貝後期生長奠定基礎。
3.2.2 養殖海域選擇
選擇灤河入海口海、淡水交匯處進行大水面養殖。利用該海域天然餌料繁殖較快,特別是汛期大量淡水流入該海區,海水鹽度降低,餌料、藻類、浮游生物自然繁殖加速,餌料豐富優勢,保證扇貝生長肥大、飽滿、品質鮮美,有利於蛋白質、鉀、鎂、鈉等多種微量元素的積累。
3.2.3 控制養殖密度
養殖中嚴格控制養殖密度,即台距25米,台長100米,籠距1米,每籠10層,每層放苗35粒。養殖籠內空間大,透水性強,餌料充足,促進了扇貝長勢飽滿、肥大。
3.2.4 套網分苗
經過多年養殖經驗,摸索出一種套網分苗方式。即在成品籠的外層,套裝一層一次性的臨時丙烯小眼網。將待分苗的扇貝裝在帶有套網的成品籠內,投放到淺海養殖。生長30-40天後,苗種長大,外層套網破掉,扇貝留落成品籠內,繼續生長。使用套網只需2次即可完成分苗,既節約了勞動成本,又有利於貝苗生長,保證成貝個體均勻肥大、飽滿。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為規範昌黎扇貝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使用,保證昌黎扇貝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昌黎扇貝的生產經營者,在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前,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請書、生產經營資質證明、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書面承諾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2)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由昌黎扇貝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3)昌黎扇貝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方法,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等活動。
(4)昌黎扇貝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要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管。
(5)昌黎扇貝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不得超範圍
使用未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
用昌黎扇貝農產品地理標誌,否則證書持有人有權依法追究責任。
(6)從事昌黎扇貝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昌黎扇貝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要定期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情況。縣、市主管部門,做好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