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柳州螺螄包括銅銹環棱螺、方形環棱螺、梨形環棱螺、雙旋環棱螺。外形呈圓錐型,殼質厚而堅固,殼面具有螺旋狀環棱,外觀多呈青褐色,螺層膨脹,殼口薄、厴片薄。
螺肉爽脆、味鮮可口。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柳州市地處桂中北部,是一個北、東、西三面被山丘包圍,南面張開的岩溶盆地。北部為雲貴高原東南緣。西北部處九萬大山山脈,東部和東南部為大苗山架橋嶺和大瑤山。中部和東南部為岩溶地貌、丘陵和河谷平原地形。境內山體主要有九萬大山、摩天嶺、大苗山架橋嶺、元寶山等。柳州市屬中亞熱帶季風氣候,夏長冬短、雨熱同季,日照時數平均1250~1570h。穿城而過的柳江河長達108km,常年保持國家地表水III類以上的水質標準。這種獨特的岩溶峰林窪地的柳州地貌,亞熱帶季風氣候,光照充足,降水豐沛,山地植被茂盛是柳州螺螄繁衍的溫床,孕育出柳州螺螄獨特的品質。
三.地域範圍
柳州螺螄劃定的地域保護範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所轄柳江區、柳南區、柳北區、魚峰區、城中區、柳城縣、鹿寨縣、融安縣、融水苗族自治縣、三江侗族自治縣共計10個縣區86個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08°32′~110°28′,北緯23°54′~26°03′。保護規模15000h㎡,保護產量80000t。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 外在品質特徵
柳州螺螄包括銅銹環棱螺、方形環棱螺、梨形環棱螺、雙旋環棱螺。外形呈圓錐型,殼質厚而堅固,殼面具有螺旋狀環棱,外觀多呈青褐色,螺層膨脹,殼口薄、厴片薄。
螺肉爽脆、味鮮可口。
4.2 內在品質特徵
柳州螺螄每100g鮮螺肉主要營養成分蛋白質≥12.0g、脂肪≤1.2g、氨基酸總量≥11.3g;每kg鮮螺肉含鈣≥1.58×104mg、硒0.250mg~0.400mg。
4.3 安全要求
按照《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NY 5073)規定執行。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 環境要求
柳江流域的天然水體,稻田、池塘、山塘水庫,水體富含鈣質,土壤富含有機質,pH6.5~8.5。
3.2 場地準備
稻田田基加高加固,四周及中央開溝,種植水稻。池塘水深0.5~1.0m,底泥厚度20cm以上,種植高桿稻、香糯及其它水生植物。養殖場四周圍網,獨立進排水,配備管理用房及養殖設施設備。
3.3 種螺、幼螺選擇與投放
選擇本區域稻田、池塘、天然水域的種螺、幼螺,殼厚堅固、體圓錐形、殼面完整無破損、厴片完整,外觀呈銅綠色、紅褐色、黃褐色、青褐色,種螺個體重≥5 g。每年春季或冬季投放。
3.4 養殖與管理
3.4.1餌料來源
投喂米糠、桔桿等製作的發酵飼料或新鮮菜葉、玉米、米糠、豆粕、菜餅、蚯蚓等。
3.4.2方式
採用堆狀投喂,每隔1.5 m~2.0 m一堆;2 d~3 d投喂飼料1次,投飼量為螺總重的1%~3%。水溫≤10℃或≥35℃不投喂。
3.4.3巡查
堅持巡查1次/d,觀察水位、水質、螺攝食與生長等情況,檢查防逃柵及篩絹網兜,防止蛇、鼠、鳥、鴨等敵害浸入。
3.4.4水質管理
嚴禁加註農藥、化肥污染的水源。種螺投放後,平時採取微流水方式,隨著水稻的生長逐漸加深水位至15 cm~30 cm,池塘逐漸加深水位至30 cm~100 cm,高溫季節每10 d~15 d換水一次,每次換水1/4~1/2。
3.4.5稻穀收割留茬
稻田稻穀收割留茬25 cm,池塘高桿稻穀收割留茬100 cm。
3.5捕撈
養殖150~210天、個體重≥5 g,分批捕撈上市。捕撈前7 d停止投喂飼料,並緩慢排水,保留水深10 ㎝,然後沿四周距池埂內側1.0 m處投放誘捕飼料團塊(用粘合劑與發酵秸稈或炒米糠做成團塊飼料),每隔1.0 m~1.5 m投1團,每天用螺螄耙捕獲2~3次。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2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和產品名稱組合型式字樣,產品名稱為申請名稱:柳州螺螄;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5.3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4 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5.6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