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六堡茶

一.產品介紹

廣西六堡茶外形緊結勻整、呈褐色;湯色紅亮;香氣陳、純;滋味濃醇;葉底色褐柔軟;陳化後具有「檳榔香」的獨特品質特徵。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廣西六堡茶保護地域範圍地處低緯度地區,北回歸線橫貫中部,屬亞熱帶季性風氣候區。該範圍區域內氣溫對比全國大部分地區偏高,多年平均氣溫21.4℃;降水量相對充沛,多年平均降水量1647.7mm;高溫多雨的氣候特點有利於廣西六堡茶渥堆和陳化工序中有益微生物群的生長,促進以茶多酚為主的化學成分在濕熱和微生物、酶促作用下發生反應,形成廣西六堡茶香氣陳、純,滋味濃醇的獨特品質。

三.地域範圍

廣西六堡茶劃定的地域保護範圍:廣西壯族自治區所轄南寧市江南區、邕寧區、武鳴區、橫縣、上林縣;柳州市柳城縣、鹿寨縣、融安縣、融水苗族自治縣、三江侗族自治縣;桂林市七星區、臨桂區、荔浦市、陽朔縣、全州縣、龍勝各族自治縣、恭城瑤族自治縣;梧州市長洲區、萬秀區、龍圩區、岑溪市、蒼梧縣、藤縣;欽州市靈山縣、浦北縣;貴港市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桂平市、平南縣;玉林市容縣、博白縣、興業縣;百色市右江區、平果市、凌雲縣、樂業縣、田林縣、西林縣、隆林各族自治縣;賀州市八步區、平桂區、昭平縣;河池市南丹縣;來賓市武宣縣、金秀瑤族自治縣;崇左市扶綏縣、龍州縣共計12個市48個縣(市、區)539個鄉(鎮、街道)。地理坐標位於東經104°28′~112°04′,北緯21°38′~26°24′。保護規模100000 hm2,保護產量80000t。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4.1外在感官特徵
廣西六堡茶外形緊結勻整、呈褐色;湯色紅亮;香氣陳、純;滋味濃醇;葉底色褐柔軟;陳化後具有「檳榔香」的獨特品質特徵。
4.2內在品質指標
廣西六堡茶主要內在品質指標控制範圍如下:水分≤12%,總灰分≤8%,粉末≤0.8%,茶梗≤10%,水浸出物≥26%。
4.3安全要求
廣西六堡茶產品安全衛生指標必須符合GB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等國家標準的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3.1品種選擇
廣西六堡茶選用廣西群體種,引進的大中葉種及其分離、選育的品種、品系茶樹品種。
3.2立地條件
選擇在保護地域範圍內海拔≥100m,土壤類型為紅黃壤或赤紅壤,耕作層土壤PH值4.2~6.5,土壤有機質含量≥1.5%的區域。
3.3栽培管理
3.3.1種苗繁育
採用無性繁殖或有性繁殖。
3.3.2茶樹栽植
茶樹栽植在初冬或早春進行,密度為每公頃45000至75000株。
3.3.3施肥
採用漚熟有機質肥為主,配合適量的化肥;按每採收100kg干茶計算,有機質肥施用量應≥500kg。
3.3.4環境、安全要求
農藥、化肥等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不得污染環境。
3.4採摘
3.4.1採摘時間
鮮葉採摘一般從3月至11月。
3.4.2採摘標準
一芽一葉至一芽三、四葉及同等嫩度對夾葉。
3.4.3採摘方法
人工採摘或機械採摘。
3.5加工
3.5.1加工工藝
六堡茶的加工工藝包括初制、精製兩個過程。
3.5.2初制加工工藝流程
鮮葉→殺青→初揉→堆悶→復揉→乾燥→六堡茶毛茶。
3.5.3初制加工技術要求
鮮葉:選用保護地域範圍內適制茶樹品種芽葉為原料。
殺青:要均勻,殺青程度以葉質柔軟,葉色轉為暗綠色,青草氣味基本消失為適度。
初揉:趁溫揉捻至成條索。
堆悶:初揉結束後進行築堆堆悶,當堆溫達到55℃時,及時進行翻堆散熱,當堆溫降到30℃時再收攏築堆,繼續堆悶直到適度為止。
復揉:再次揉緊成條索。
乾燥:乾燥至茶葉含水分不超過12%,成為毛茶。
3.5.4精製加工工藝流程
精製加工工藝分為兩種,主要區別為渥堆或不渥堆。
3.5.4.1精製加工工藝一
六堡茶毛茶→篩選→拼配或不拼配→汽蒸或不汽蒸→壓製成型或散茶→陳化→成品。
3.5.4.1精製加工工藝二
六堡茶毛茶→篩選→拼配→渥堆→汽蒸→壓製成型或散茶→陳化→成品。
3.5.5精製加工工藝要求
篩選:將毛茶通過篩分、風選、揀梗。
拼配:按品質和等級要求進行分級拼配。
渥堆:根據茶葉等級和氣候條件,進行渥堆發酵,適時翻堆散熱,待葉色變褐,發出醇香即可。
汽蒸:將茶葉經蒸汽蒸軟,形成散茶。
壓製成型:趁熱將散茶壓成簍、磚、餅、沱等形狀。
陳化:將茶葉置於清潔、陰涼、通風、無異雜味的環境內晾乾,待茶葉溫度降至室溫,茶葉含水量降至18%以下,先移至清潔、無異雜味、相對濕度在60%~85%、溫度在23℃~28℃的環境中陳化。
成品:陳化至符合廣西六堡茶產品標準後出倉。
3.6生產記錄要求
生產過程中必須建立生產檔案,對種植品種、病蟲害發生情況、病蟲害防治技術措施,肥水管理、採摘、各加工環節操作、陳化情況、銷售出庫等生產過程均應逐一進行詳細記錄,並妥善保存至該批產品銷售後的兩年以上。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5.1標誌使用人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2標誌使用人權利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5.3標誌使用人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5.4其他要求
從事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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