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渡湖黃顙魚

一.產品介紹

漲渡湖黃顙魚體型碩長、頭闊且平、背部隆起、腹部平坦、尾柄粗短,背部為墨綠色、從背部至腹部逐漸變為淡黃色,體側難見斑紋,腹鰭灰黑色、尾鰭上有灰色條斑。肉質嫩滑爽口,湯白如玉、味鮮汁濃。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漲渡湖地區水資源豐沛,倒水河、舉水河、長江圍繞漲渡湖地區。
漲渡湖主湖水面5226.7公頃(7.84萬畝),子湖(七湖、陶家大湖、安仁湖等)17個、水面3440公頃(5.16萬畝),湖泊總水面8666.7公頃(13萬畝)。
解放初,漲渡湖湖泊有水面25500公頃(255平方公里)。1969年,一場特大山洪將漲渡湖區變成一片澤國,湖區群眾強烈要求改造「水袋子」。1970年按照周恩來總理的指示進行倒水改道工程建設。兩年後完工,形成了現在的漲渡湖湖泊(水利部湖泊代碼F42A307)。
漲渡湖與長江相通,以閘相隔,湖口離閘750m。漲渡湖閘外,是一段長江回水區,此處水流湍急,旋渦密布,只有體質健壯的魚苗才能游進湖中。黃顙魚是長江重要的優質經濟魚類,漲渡湖是其主要繁殖場所。過境長江江段,為漲渡湖提供了優良的黃顙魚種質資源。
漲渡湖承雨面積52400公頃,承雨區內無工業污染源。
漲渡湖水淺泥厚、水草豐美,多樣性的水生生物結構為漲渡湖黃顙魚生長提供了豐富的餌料,非常適合黃顙魚生長。
多年來湖泊生物資源保護、湖區濕地保護等為漲渡湖黃顙魚提供了良好的生態環境。
得天獨厚的自然生態環境造就了漲渡湖黃顙魚特殊的產品品質。

三.地域範圍

漲渡湖黃顙魚產於武漢市新洲區漲渡湖地區。地域範圍座標為:東經114°34′28″~114°50′40″,北緯30°32′25″~30°50′15″。保護區域為新洲區雙柳街、漲渡湖街的所有養殖水面,汪集街、邾城街、陽邏街的部份養殖水面,東至馬驛湖村、南抵長江、西到邱湖村、北達劉集村,共5個街道103個村。漲渡湖黃顙魚養殖面積14666.7公頃,總產量0.175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
漲渡湖黃顙魚體型碩長、頭闊且平、背部隆起、腹部平坦、尾柄粗短,背部為墨綠色、從背部至腹部逐漸變為淡黃色,體側難見斑紋,腹鰭灰黑色、尾鰭上有灰色條斑。肉質嫩滑爽口,湯白如玉、味鮮汁濃。
(2)內在品質指標
蛋白質含量≥13.70g/100g;總脂肪含量≥3.10g/100g;單不飽和脂肪酸含量≥0.50g/100g。
(3)質量安全規定
漲渡湖黃顙魚產地環境必須符合GB/T18407.4的規定,漁業水質符合GB11607,農業投入品使用必須符合食品衛生通用標準GB2762,產品質量必須符合GB2763的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為了保持漲渡湖黃顙魚的獨特品質,確保其質量安全,制定如下控制措施:
1、產地要求:在水源豐沛、水淺泥厚、水草豐美的漲渡湖及與其相通的水域。產地環境符合GB/T18407.4的規定,養殖水環境符合GB11607《漁業水質標準》的要求。
2、品種範圍:池塘養殖的漲渡湖黃顙魚選取從長江進入漲渡湖湖泊育肥的黃顙魚作親本,經人工繁育而來。湖泊增殖放流的漲渡湖黃顙魚來自長江灌江納苗進入的天然黃顙魚種及人工繁育的F1代漲渡湖黃顙魚種苗。
3、生產控制
⑴飼養方式:分為池塘主養、池塘套養和湖泊人工增殖放流。
⑵池塘要求:主養池塘面積0.2公頃~0.6公頃,水深2m~2.5m,底部淤泥10㎝左右,每667㎡水面配增氧機0.3kw。套養池塘條件及面積不限。
⑶魚种放養:選擇F1代漲渡湖黃顙魚種,要求魚種規格整齊、體質健壯、體色鮮艷、體表光滑、無病無傷、無疫病。池塘主養:放養規格3㎝的魚種8000~10000尾/667㎡,或規格4㎝~5㎝的魚種6000~8000尾/667㎡。當黃顙魚長到7~8㎝長時,每667㎡投放規格6~10㎝的鰱、鱅魚種200尾左右以控制水質;池塘套養:每667㎡水面放養規格3㎝以上的黃顙魚種200尾~300尾;湖泊人工放流增殖,每667㎡水面放養規格3㎝以上的黃顙魚種10尾~20尾。
⑷飼料投喂:漲渡湖黃顙魚飼料主要有天然餌料(昆蟲及其幼蟲、鮮活小魚蝦、螺蚌)與人工配合飼料。池塘主養投喂人工配合飼料(粗蛋白質含量在38%~40%左右),並適當補充天然餌料。配合飼料無污染、無霉變、腐爛,安全指標符合GBl3078和 NY5072要求。堅持「四定」(定時、定質、定點、定量)投喂原則,日投餌量為黃顙魚體重的1.5%~6.0%;5—10月,每天投喂3次,其它月份每天投喂1—2次,並根據生長、活動、天氣、水色、水溫和魚的攝食情況靈活增減調整。飼料粒徑的大小必須適合魚種口徑,易於吞食,隨魚體長大逐步加大。池塘套養不投餌或少投餌,湖泊人工增殖放流不投餌。
⑸日常管理:對於池塘養殖,堅持早、中、晚巡池檢查,隨時掌握黃顙魚攝食情況並調整投餌量;觀察黃顙魚活動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勤除雜草、敵害、污物;及時清除殘餘飼料;查看水色,適時調控。水質要求:水質清新、溶解氧保持5mg/L以上,透明度保持在30cm—35cm之間。水質調控:①加註新水,高溫季節每7d—10d加註新水1次,其它季節10d—15d注水1次;每次注水量15cm—30cm。
②藥物調節水質:4—10月,每月用生石灰20mg/L化漿全池潑灑1次,每15d在食場和增氧機處用2kg漂白粉或5kg生石灰化漿潑灑1次,池水pH值保持在7.0—8.5之間。③微生物製劑調節水質、底質:高溫季節用硝化細菌、光合細菌、EM菌和枯草芽胞桿菌改善水質和底質。
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NY5051)規定的排放標準。
⑹魚病防治:以生態預防為主,藥物防治為輔,重點加強水質管理,搞好池塘消毒、魚種消毒、食場消毒、水體消毒和工具消毒,避免魚體受傷。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化學物品,遵守休葯期規定。防病藥物使用按照NY5071執行。
⑺成魚捕撈:當成魚單尾體重達到50g,或體長14.5㎝以上便可捕撈出售。要求魚體無畸形、體表光滑,色澤、粘液正常,反應靈敏。
⑻分級銷售:分四級,50g、51g -100g、101g-200g、200g以上。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 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 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② 能夠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③ 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和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農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證書登記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何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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