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萍鄉兩頭烏豬,頭尾黑,眉心有白點或白帶,四肢、中腰、下腹白,身軀黑白相交處「暈帶」明顯;頭短寬,額部皺紋呈菱形且粗深,耳微下垂,背腰平直或下垂,四肢結實。
豬肉色澤鮮紅,肉富有彈性,肌間脂肪豐富,脂肪潔白,湯汁鮮香味濃,肉質甜嫩。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萍鄉兩頭烏豬保護區域屬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四季分明,氣候溫和,光照充足,雨量充沛。萍鄉市屬江南丘陵地區,以丘陵地貌為主,境內山地、丘陵、盆地錯綜分布,土壤多為紅壤土,土地肥沃,有機質豐富,為青粗飼料提供了優良的自然生長環境;年平均氣溫 17.3℃;年平均降水量1596.7mm,降水量主要集中在4-6月,佔全年降水量的42%;境內水系分屬長江流域的洞庭湖水系和鄱陽湖水系,主要有萍水、栗水、草水、袁水、蓮水五條河流,地表水徑流量為26.46 億m³/年,水能源可開發量4萬Kw,地下水資源蘊藏豐富,存儲量為4 億m³,水質優良;全市森林覆蓋率達55.4%,良好的自然水資源和獨特的氣候條件適合萍鄉兩頭烏豬的繁衍生息,能夠培養出優質的萍鄉兩頭烏豬。
三.地域範圍
萍鄉兩頭烏豬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區域位於江西省萍鄉市,包括萍鄉市湘東區荷堯鎮、老關鎮、排上鎮、東橋鎮、廣寒寨鄉,萍鄉市蓮花縣高洲鄉,共計2個縣區6個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13°43′59″- 113°56′01″,北緯27°22′34 – 27°32′29″。保護規模6萬頭,年產量7200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徵
(1)外在感官特徵:萍鄉兩頭烏豬,頭尾黑,眉心有白點或白帶,四肢、中腰、下腹白,身軀黑白相交處「暈帶」明顯;頭短寬,額部皺紋呈菱形且粗深,耳微下垂,背腰平直或下垂,四肢結實。
豬肉色澤鮮紅,肉富有彈性,肌間脂肪豐富,脂肪潔白,湯汁鮮香味濃,肉質甜嫩。
(2)內在品質指標:油酸≥44.00%,亞油酸≥15.00%,亞麻酸≥0.22%,谷氨酸≥2.44%、丙氨酸≥0.81%。
(3)質量要求:萍鄉兩頭烏豬產品質量符合GB 270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畜、禽產品》的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環境:宜選擇地勢高燥、排水良好、易於防疫、周邊無污染源、具有綠色隔離帶的區域養殖。
(2)品種選擇:本地萍鄉兩頭烏豬種。
(3)生產過程管理:為保證萍鄉兩頭烏豬的品質特色,保持萍鄉兩頭烏豬對氣候環境和飼養條件的適應性,可採用精料飼餵與青粗飼料飼餵相結合的方式,飼料營養水平、飼養方式考慮傳統與現代相結合的模式,保持品種的獨特性。
應重點加強以下幾個環節的管理:
①人員管理:飼養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養豬工作;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要經過更衣、紫外線消毒;非工作人員確需要進入產區時,要更換場區工作服和工作鞋,並遵守場內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線行走。
②飼養管理:萍鄉兩頭烏豬採用半飼養半放牧的方式,利用現代生物發酵技術,中藥生物炮製防病技術進行養殖。飼餵以米粥、谷粉、米糠為主要原料製作的生物發酵飼料,輔以當地種植的菜葉、紅薯等青飼料,採用松針、黃芪、板藍根等多種中藥材炮製的藥劑防病,取得良好的養殖效果。
仔豬:初生體重為1kg-1.2kg。產後第7天起開始補料誘食,餵養大米粥或谷粉等其他雜糧製作的生物發酵飼料,配清洗乾淨的煮熟的菜葉;少喂多次,根據日齡添加,做到下次添料時上次的料吃完,仔豬補料槽要每日檢查,及時清理更換被污染的料,讓仔豬每日吃到的都是新鮮的補料。
生長豬-出欄豬:5kg-90kg。日糧基本為大米粥或玉米粉或谷粉等其他雜糧製作的生物發酵飼料,配清洗乾淨的煮熟的菜葉,約50斤。通過10個月的半飼養半放牧的飼養,豬體重達到90kg後出欄。因飼養周期長,形成了萍鄉兩頭烏豬獨特的內在品質。
(4)免疫防控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不斷加大免疫力度,提高免疫密度,強化疫情監測,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控制」。
除用中藥材炮製的藥劑防病外,完善疫病疫情監測網路和制度,配備專業檢疫人員,定期進行防疫注射,發現病豬及時隔離治療,嚴防疫病傳播,確保生產安全;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後應徹底消毒;剩餘或廢棄的疫苗以及使用過的疫苗瓶要做無害化處理,不得亂扔。
(5)獸葯使用管理:豬場保持良好的飼養管理,盡量減少疾病的發生,減少藥物的使用量,仔豬、生長豬必須治療時,藥物使用應按照《獸葯管理條例》及國家相關公告規定要求,嚴格執行休葯期規定。
(6)生產記錄要求:萍鄉兩頭烏豬生產養殖的全過程,應建立完善的養殖記錄檔案,要確保記錄能追溯實際生產的全過程,並妥善保存3年以上,以備隨時查閱。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萍鄉兩頭烏豬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萍鄉兩頭烏豬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萍鄉兩頭烏豬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持有人簽訂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和相關責任義務。
(2)萍鄉兩頭烏豬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萍鄉兩頭烏豬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進行產品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和展銷。
(3)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農產品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
(4)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萍鄉兩頭烏豬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偽造、冒用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萍鄉兩頭烏豬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