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介绍
象山白鹅体型中等,体态匀称,全身羽毛白色,头部肉瘤高突,呈橘黄色,颈细长,虹彩呈灰蓝色,胫、蹼呈橘黄色,爪呈玉白色。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2.1地理坏境
象山县地处浙江东部沿海中段,由象山半岛和所辖沿海608个岛礁组成,县域总面积6510km2。象山半岛南北两翼分别由三门湾内岳井洋和象山港内西沪港深嵌内陆构成的三面环海,一路穿陆,南北曲折、狭长的半岛地形,并由天台山余脉向东延伸至境内,形成滨海辽阔、港湾众多、丘陵平原相间的地理环境。独特的地理环境为象山白鹅生活、生产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2.2气候条件
亚热带季风气候,位于大陆性与海洋性气候区之间,冬、夏季节交替明显,四季分明,无霜期长,光照较多,气温适宜。年平均气温16.3℃,年平均降水量1360mm,年平均湿度76.8%。适宜象山白鹅的生活、生长发育和牧草生长。
2.3水源水质
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3亿㎥,其中地表水资源量8.6亿㎥,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1700㎥。平原区河道纵横、池塘棋布,丘陵间溪水常流,有利于象山白鹅生长和牧草生产。放养水源水质清洁卫生。
2.4 饲养坏境
符合GB/T 18407.3 要求
三.地域范围
象山白鹅饲养地域范围包括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辖区内的石浦镇、西周镇、鹤浦镇、贤庠镇、墙头镇、泗洲头镇、定塘镇、涂茨镇、大徐镇、新桥镇、东陈乡、晓塘乡、黄避岙乡、茅洋乡、高塘岛乡共15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21°34′03〞-122°17′30〞、北纬28°51′18〞-29°39′42〞。全县现养殖象山白鹅90万羽,其中:种鹅30万羽,年产苗鹅600万羽;肉鹅60万羽,年产鹅肉2400吨。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4.1.1 外貌特征
体型中等,体态匀称,全身羽毛白色,头部肉瘤高突,呈橘黄色,颈细长,虹彩呈灰蓝色,胫、蹼呈橘黄色,爪呈玉白色。
4.1.2 胴体感观
胴体匀称、光净,肌肉丰满;皮肤紧凑,有弹性、光泽,呈肉白色;喙、蹠、蹼部呈橘黄色。分割胴体肌肉色泽光亮,肌间脂肪沉积适中,且分布均匀。
4.2 理化指标
象山白鹅的肉质理化指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 目 指 标
肌间脂肪(g/100g) 4.2~7.5
氨基酸总含量(g/100g) ≥18.0
谷氨酸(g/100g) ≥2.8
4.3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象山白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五.特定生产方式
3.1雏鹅来源
雏鹅来自于象山境内的祖代、父母代浙东白鹅种鹅场。
3.2 雏鹅要求
初生重≥90g,绒毛金黄色,体型较宽,头大颈长,蹠、蹼粗壮,眼大有神,动作活泼。禽流感母源抗体符合规定要求。
3.3育雏
3.3.1 育雏前准备
3.3.1.1 育雏舍消毒
进雏前2日~3日将育雏舍清扫干净,空间薰蒸消毒。地面、墙体用5%消毒威喷洒消毒。
3.3.1.2 预热
育雏室铺上垫料后,进雏前12h进行预热,舍内温度达到育雏保温要求。
3.3.2 育雏方式
采用地面育雏、网上育雏、笼上育雏等方式。
3.3.3 温度、湿度
日龄 1~5 6~10 11~15 16~28
温度(℃) 27~28 25~26 22~24 18~22
相对湿度(%) 60~65 60~65 65~70 65~70
3.3.4 开食
3.3.4.1 开水
雏鹅进入育雏室后即行开水,水温25℃。水中可添加0.5%电解多维和5%~10%葡萄糖。
3.3.4.2 开食
开水后1小时开食,10日内每昼夜喂7次~8次,以后逐渐减少饲喂次数,至21日后每昼夜喂4次~5次(其中晚上1次~2次)。开食饲料用雏鹅颗粒饲料与切碎的青绿饲料按1∶1比例拌和饲喂。3日后逐渐增加青饲料比例,21日后比例为1∶3。
3.3.5 放牧管理
14日龄后雏鹅可选择晴暖天气进行适度放牧,放牧3日后可逐渐自由放水。
3.3.6 饲养密度
日龄 1~5 6~10 11~15 16~20 21~28
饲养密度(只/㎡) 20~25 15~20 12~15 8~12 6~8
3.3.7 其他管理
育雏期间注意用具垫料的清洁、干燥和卫生,定期消毒,定期通风。育雏舍通夜照明,光照强度以雏鹅能采食、活动为度。
3.4 育成
3.4.1 放牧
育成期间应放牧,每天放牧不少于4小时。
3.4.2 补饲
放牧期间不喂饲料,牧归后和晚上进行补饲。补饲饲料用青绿饲料加适量米糠、秕谷及漕渣类粗饲料。
3.5 育肥
60日龄左右开始育肥,育肥时间10日~14日,育肥期舍饲。育肥前期用配合饲料与青绿饲料1∶1混合饲喂,育肥后期先喂配合饲料,后喂青绿饲料。每天喂4次,其中夜间1次。
3.6 疾病防治
应符合NY 5266的规定要求;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全进全出;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消毒;定期免疫,合理用药。
3.7 屠宰要求
屠宰日龄60日龄~70日龄,屠宰体重≥3.5kg。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象山白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做如下规定:凡在标志范围内生产经营的象山白鹅,并按照象山白鹅生产控制技术规范生产的基地(户),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已获得的象山白鹅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象山白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对登记的象山白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象山白鹅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社会监督。使用本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