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介绍
庄浪苹果,果实圆形或近圆形,果顶圆平,果型端正,果形指数为0.85~0.95;平均单果重246g,最大单果重450g;果面80%以上着鲜红或深红色条纹或晕,色泽艳丽;果面光滑洁净,无锈斑;果皮薄,果肉白色或淡黄色,质密细脆,汁液多,酸甜适口;果心小,有香味。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庄浪苹果保护区是农业农村部划定的西北黄土高原苹果优势产区之一,位于海拔1750米以下, 地势平坦, 土质良好的梯田上,通风透光,有利于庄浪苹果进行光合作用,为其果实营养物质的储备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利于其表面着色,增加美观度。
庄浪苹果产区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降水量482.4~686.2毫米,完全满足苹果生长对水分的需要,生产的庄浪苹果口感脆甜。保护区年平均气温8.4℃,在苹果开花期温度达18℃,非常利于庄浪苹果授粉,形成高产;年均日照时数2075.9小时,年均总辐射为123.3千卡/平方厘米,≥10℃有效积温2818~3291.4℃,可以促进花芽分化,增加花青苷的合成,使其果色鲜亮,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增加。境内光照充足,热量充沛,雨量适中,雨热同期,昼夜温差大,土质疏松,土层浓厚(1.5米以上),光热水土等各项资源独特,生产的庄浪苹果可溶性糖、维生素含量高。
三.地域范围
庄浪苹果产地位于平凉市庄浪县所辖的水洛镇、南湖镇、朱店镇、万泉镇、大庄镇、卧龙镇、阳川镇、盘安镇、岳堡镇、杨河乡、赵墩乡、柳梁镇、良邑镇、南坪镇共14个乡(镇)232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5°46′~106°15′,北纬35°03′~35°28′。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4.1外在感观特征:
庄浪苹果,果实圆形或近圆形,果顶圆平,果型端正,果形指数为0.85~0.95;平均单果重246g,最大单果重450g;果面80%以上着鲜红或深红色条纹或晕,色泽艳丽;果面光滑洁净,无锈斑;果皮薄,果肉白色或淡黄色,质密细脆,汁液多,酸甜适口;果心小,有香味。
4.2内在品质指标
庄浪苹果中可溶性固形物≥14.0%,总酸(以苹果酸计)≤2.8g/kg,硬度≥70N/cm²,可溶性糖≥10%。
4.3安全要求
庄浪苹果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包装、储运。
五.特定生产方式
3.1 建园技术
3.1.1庄浪苹果选择灌排条件良好,土质疏松的山地梯田。
3.1.2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庄浪苹果选择1年生苗木,高度1.0~1.3米,芽眼饱满,具有3~5条侧根,根幅达30厘米以上。
3.1.3庄浪苹果主栽品种有惠民短富,礼泉短富,宫崎短富,烟富6号,长富2号。
3.1.4庄浪苹果在苗木处理中先剪去病虫根和机械损伤根,做到根根见新茬,再将生根粉与清水按比例混合,根系浸泡处理8~12小时,补足调运过程中的水分损失,确保成活率。
3.1.5 庄浪苹果在清明前后定植,一般采用南北行向。南北行向比东西行向得到的太阳直射光高达13%, 而且南北行向树体受光均匀。生产的苹果果形端正,着色均匀。
3.2 园间管理
3.2.1 庄浪苹果结合整地覆膜。用于提高土壤湿度,减少果树水分流失。
3.2.2 小树浇水后及时中耕除草,减少杂草与果树争水争肥,同时保温保墒,降低病虫害的发生。
3.3 树体管理
3.3.1严格疏花疏果。花序分离期开始疏蕾,间距15~20 厘米,初花期疏除边花、弱花,留中心花、强花,并进行人工辅助授粉。花后3~4周开始定果,留端正下垂果。按亩定产,因树定果。盛果期亩产控制在2 500~3 500千克,叶果比达到40~50∶1为宜,80%果个达到80毫米以上。
3.3.2 果实套袋、摘袋。花后30~35天套袋,套袋前喷1次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杀虫、杀螨、杀菌剂。9月25日开始除外袋,国庆节前后除内袋。套袋前、摘袋前适量浇水,以防日烧。切忌阴雨天摘袋,以免影响着色。
3.4 整形修剪
3.4.1庄浪苹果采用纺锤形,遵循“幼树早培养,成龄抓规范,大树换树形”的动态管理步骤。在幼树树形培养及整形上,按照“一年定干、二年重剪、三年以拉代剪、四年成花、五年丰产”的早成形、早结果模式修剪整形。
3.4.2庄浪苹果冬季修剪以疏枝为主,疏除徒长枝、当年生弱枝;夏季修剪以拉枝甩放为主,所有主枝不短截。通过枝组更新、回缩等措施,控制树冠,不断更新转换中短结果枝。
3.5病虫害防治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6 果实采收
成熟后适时采收,先外围后内膛,自下而上带果梗收获,采下的果实要轻拿轻放,防止碰伤挤压,及时运到凉处,忌日晒雨淋,按果实大小、色泽、形状等进行分级定量包装,及时入库。
3.7生产记录要求
如实记录生产投入品,特别是化肥、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收获日期,质量检测情况和销售情况。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5.1标志
包装箱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已获证的绿色食品标志,其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具体标注按有关规定执行。
5.2标识
庄浪苹果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内的庄浪苹果生产经营者, 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庄浪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庄浪苹果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标志, 在其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庄浪苹果”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
5.3标签
在标签上标注“庄浪苹果”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及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数量、品种、产地、包装日期、保存期、生产单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