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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黄芪

9 6 月, 2024 | by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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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介绍

林口黄芪根部表皮淡棕黄色,粗大通直,形似鞭杆,长50cm以上,直径1-1.5cm,质硬而韧,木部呈鲜黄色,断面纤维性强,并显粉性,豆香浓郁,味甘。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2.1 土壤地貌情况:林口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处张广才岭、老爷岭和完达山脉交接处,是“八山半水分半田”的美丽富饶山区,境内山多林密,江河纵横,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地势四周高,中部低。西部山势险峻,重峦叠嶂,有保存完好的原始森林。东部稍趋平缓,为低山丘陵地带。牡丹江两岸的冲积平地一般海拔在150~240米,这些河谷平原由冲积和堆积物形成,是草甸土和河淤土分布区,pH值4.3-7.4,土质肥沃,是林口黄芪适宜的土质。
2.2 水文情况:林口县水资源丰富,境内有牡丹江和穆棱河两条水系,有主要河流104条。牡丹江为全县最大过境河流,两岸林缘地、林间空地和江、河、沟两侧的荒山荒草坡地是林口黄芪的适宜种植区域。年降水量在520-570毫米之间,充足的水分供应能保障黄芪生长后期物质的形成。
2.3 气候情况:林口县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积温在2200℃~2600℃,日照时数平均在2600小时,昼夜温差大,能保障黄芪生长的有效积温,且促进干物质的转化,为林口黄芪优质高产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地域范围

林口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牡丹江市北部,林口黄芪地域保护范围在东经129°16′28″~130°46′15″,北纬44°38′56″~45°59′13″,主要包括林口县柳树镇、莲花镇、三道通镇、建堂镇、刁翎镇、龙爪镇、奎山镇、朱家镇、古城镇、青山镇、林口镇等11个镇,176个行政村,7个场。地域保护范围面积170000公顷,生产规模6000公顷,年产量20000吨。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4.1 外在感官特征
林口黄芪根部表皮淡棕黄色,粗大通直,形似鞭杆,长50cm以上,直径1-1.5cm,质硬而韧,木部呈鲜黄色,断面纤维性强,并显粉性,豆香浓郁,味甘。
4.2 内在品质指标
林口黄芪水分≤7.0%,总灰分≤3.5%,浸出物≥30.0%,毛蕊异黄酮葡萄糖苷≥0.080%,黄芪甲苷≥0.150%。
4.3 质量安全规定
林口黄芪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安全要求:大气、土壤、灌溉水、地面水、药防执行标准为 GB 3095大气质量标准、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3838国家地面水质量标准、GB 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五.特定生产方式

3.1 产地要求
黄芪系深根作物,应选择土层深厚,土质疏松、排水良好、肥沃、向阳的中性或微酸性砂质壤土。林口县牡丹江流域两岸河淤土排涝、透水、透气性好,是林口黄芪不可复制的适宜种植区域。
3.2 生产控制
3.2.1 种植方式
林口黄芪主要采用“1+1”移栽生产技术,一年育苗、一年移栽,生长期两年。同时推行仿野生直播技术,生长期三年。
3.2.2 整地作畦
采用秋翻、春耙整地相结合。秋季搂净式打碎秸秆,上冻前深翻30-35cm,打破犁底层,春季耙地或旋耕20cm。作畦宽130cm,畦高15cm,留作道30cm。
3.2.3 种子处理
由于黄芪种子种皮坚硬不易透水,存在休眠状态,常以物理方法促使其发芽。使用种子碾磨机轻轻破去种子外表皮,使外种皮由棕黑色有光泽的变为灰棕色表皮粗糙时为度,以利种子吸水膨胀。
3.2.4 适时育苗
4月25日-5月15日,选择籽粒饱满、无霉变、无虫的新种子,撒播在畦面上,覆土1-1.5cm,镇压。亩用种子8~9kg。黄芪苗期视情况灌溉与排水。当苗高10-15cm时,结合中耕除草进行定苗,亩保苗30万株左右为宜。
3.2.5 精准移栽
4月中旬到5月末,选择长度40-60cm,胸径粗度3-5mm,主干通直无分叉、无病害的黄芪苗,随起随栽,人机联合移栽,株行距15×25cm,每平方米20-25棵,开沟顺向放苗,深度10-12cm,跟机深施底肥,栽后镇压。
3.2.6 田间管理
3.2.6.1 施肥
6月中旬-8月中旬,结合降雨进行。亩追施过磷酸钙25-30kg,配施40kg生物菌肥。
3.2.6.2 人工除草
人工除草是田间管理最重要环节,育苗田一般不少于4次,大田生产一般不少于3次,做到拔早、拔小、拔了。
3.2.6.3 病虫害防治
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坚持以“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治理原则。
3.2.7 适时抢收
林口黄芪10月15日左右起收,人机联合,起收根药,在大地裸晒1-2天,抓堆运回场区,小垛堆放,防止雨、冻、发热,根据需要趁鲜加工,准备销售。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5.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林口黄芪农产品地理标志:
5.1.1 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5.1.2 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5.1.3 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1.4 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5.1.5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5.1.6 林口黄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5.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5.2.1 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2.2 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5.3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5.3.1 自觉接受林口黄芪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5.3.2 保证林口黄芪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5.3.3 正确规范地使用林口黄芪农产品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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