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介绍
石湖西瓜果实近圆形,皮薄光滑、绿底条纹、有蜡粉、瓜瓤脆嫩呈红色,味甜多汁,纤维素少,不倒瓤。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2.1地貌特征
地貌为淮河流域腹地河间平原,地势由西北向东南略向下倾斜,形成一种河口较低河岸较高,河间微凸的地形。
2.2气候
属亚热带和暖温带的过渡带,兼有南北气候之长,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全年无霜期215d,年均气温14.9℃,平均降水量871 mm,日照2170 h,≥10℃积温4324.7℃,有利于西瓜优良品质形成,特别是西瓜果实膨大期白天气温在28~32℃,夜间气温在13~15℃,昼夜温差大,日照时数为12 h左右,利于石湖西瓜糖分积累和品质的形成。
2.3土壤
土壤主要为潮土,成土母质主要为黄土性古河流沉积物,其次为黄泛沉积物,土壤呈中性,pH值6.5~7.5,有机质含量1.5%左右,富含铁、钙、硒等中微量元素,土壤养分均衡,吸收水分、养分能力强,有利于石湖西瓜品质的提高。
2.4水源、水质
水源以地下水、怀洪新河和浍河河水为主,水质达到GB 5084的规定。
三.地域范围
蚌埠市固镇县所辖石湖乡、城关镇、王庄镇、新马桥镇、连城镇、刘集镇、濠城镇、仲兴乡、任桥镇、湖沟镇、杨庙乡共计11个乡镇86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7°07′57″~117°32′58″,北纬33°05′59″~33°25′13″。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4.1感官特征
果实近圆形,皮薄光滑、绿底条纹、有蜡粉、瓜瓤脆嫩呈红色,味甜多汁,纤维素少,不倒瓤。
4.2内在品质
可溶性固形物≥10.0%,总酸≤0.2g/100g,Vc≥5.0 mg/100g
4.3质量安全
产品质量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
五.特定生产方式
3.1产地要求
产地符合NY/T 5010的要求。
3.2品种范围
品种以‘京欣2号’为主,成熟期28 d左右。
3.3生产控制
3.3.1播种定植
采取直播或育苗移栽,育苗以工厂化育苗为主。2月中下旬西瓜育苗,4月中旬移栽;直播西瓜于3月底至4月上旬播种,地膜覆盖。
3.3.2种植模式
种植模式1:春茬西瓜套种辣椒。播种畦宽300厘米一行,播种畦中间定植西瓜,播种畦两边分别定植一行辣椒。辣椒2月上旬育苗,4月上中旬移栽,5月底开始采收辣椒,可采收至10月。
种植模式2:春茬西瓜–菜用大豆。6月下旬至7月上旬西瓜采收后,播种菜用大豆,9月中旬至10月下旬采收菜用大豆。
3.3.3肥水管理
入冬后,深翻冻垡,3月上旬,每亩施商品有机肥2000 ~3000 kg,同时,施硫酸钾型复合肥(15-5-25)30 ~40 kg,硼砂1kg左右;座果期视生长情况和土壤墒情适当浇水追肥,一般尿素用量5 ~10 kg,硫酸钾用量10 kg左右。果实成熟前7 d,停止浇水和施肥。其余按照NY/T 5111的规定执行。
3.3.4授粉与留瓜
采用蜜蜂授粉与人工授粉相结合,人工授粉应在05:30-10:00,雄花在5:30前可以统一采集,也可以随采随授,一朵花可授粉2~3个。
在第二雌花坐果至鸡蛋大小时,把第一雌花的果摘除。一般留第二第三雌花坐果。
3.3.5病虫害防治
采用绿色防控技术,协调应用农业、生物、物理等综合防治措施。
3.3.5.1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实行预留行轮换,选用抗(耐)性品种,培育壮苗,合理密植、肥水管理等健身栽培措施。辅以保护天敌、色板诱杀等生物、物理防治措施。
3.3.5.2化学防治,优先使用苦参碱等植物源农药和苏云金杆菌、春雷霉素等微生物来源农药,实行达标防治、适期防治、对症下药和统防统治。
3.4适时采收
果实节蔓处卷须开始枯黄,果柄茸毛脱落,果皮光滑发亮,用手指弹瓜发出浊音时,为采收适期。采瓜前1周应停止灌水,清晨采摘。
3.4采后处理
临时贮藏需堆放在阴凉、通风、干净的场所,防止挤压损伤。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贮运。
装卸运输轻装轻放,装运工具清洁卫生。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5.1使用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
5.1.1生产经营的西瓜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5.1.2已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5.1.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1.4具有石湖西瓜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石湖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5.2标识标注方法
石湖西瓜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实施“品牌、标准、标识、监管、宣传”的“五统一”制度。
5.2.1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下列权力。
5.2.1.1可以在销售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2.1.2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5.2.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5.2.2.1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自觉接受登记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5.2.2.2标志使用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使用;
5.2.2.3 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规范产品销售。
5.2.3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
5.2.4未经登记证持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
5.2.5地理标志登记证持有人配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市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