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介绍
安达奶牛乳用家畜楔形体型明显,体格健壮,结构匀称;毛色呈黑白花,体躯长、胸宽深,背腰结合良好,尻长、平、宽;四肢健壮,姿势良好;蹄形正,蹄质坚实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中西部,松嫩平原腹地,是公认的北纬45度世界著名黄金奶牛养殖带、玉米种植带。地势平坦开阔,由东北向西南逐渐下降。大陆性气候特点明显,春季回暖快,夏季短暂温热湿润,秋季凉爽少雨,冬季漫长,寒冷且干燥,年平均气温3.2℃,≥10℃的积温在2800℃~3000℃。土壤类型主要为草甸土、盐碱土、黑钙土、草甸沼泽土等。土壤多为碱性,pH7.5~8.5,含盐量0.56%~1.85%,有机质0.6%~2%,有着得天独厚的牛草草场和湿地资源,是世界三大草原之一。保护区年均降水400mm,拥有湿地面积3.7万公顷,境内有古大湖国家级湿地公园、东湖水库、达庆南湖、王花泡等大小泡泽13处,水质优良,为奶牛提供了优质的饮用水源。为安达奶牛的生长发育和繁殖提供了稳定、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
三.地域范围
安达奶牛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所辖安达镇、任民镇、升平镇、万宝山镇、羊草镇、中本镇、太平庄镇、老虎岗镇、昌德镇、吉星岗镇、卧里屯镇、火石山镇、古大湖镇、先源乡共计14个乡(镇)116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4°52′15″~125°54′45″,北纬46°01′00″~47°00′36″,养殖规模5.67万头,年产鲜奶18.81万吨。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4.1体型外貌特征
安达奶牛乳用家畜楔形体型明显,体格健壮,结构匀称;毛色呈黑白花,体躯长、胸宽深,背腰结合良好,尻长、平、宽;四肢健壮,姿势良好;蹄形正,蹄质坚实;乳房结构良好,乳腺发育充分,乳头大小适中,具有良好的乳用特征。
4.2 生产性能指标
26月龄初产奶量达7000㎏以上,平均乳脂率3.2%以上。选留育成牛体貌评分3.5分以上,初配月龄16个月,体高125㎝以上,体重350㎏以上。
安达奶牛准胎率达到95%以上,犊牛成活率达到98%以上,乳蛋白质含量≥3.0%,干物质含量≥9.0%,体细胞含量≤2×105个/ml。
4.3 安全要求
符合《标准化养殖场 奶牛》NY/T 2662 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五.特定生产方式
3.1 产地选择和特殊内容的规定
选择标准化的牧场,规范化的饲养管理,牧场建设地点、标准符合防疫卫生要求、环保要求,符合牧场建设标准,采光充足、通风、排水良好、粪污实现资源化处理利用。
3.2 品种选择与特定要求
选择本地培育的中国黑白花奶牛,进一步育种繁殖培育。具有产奶量高、乳用体型外貌特征典型等特点。
3.3 生产过程管理
3.3.1 饲养方式
安达奶牛实行全舍饲散栏分组饲养方式。
母犊牛饲养:安达奶牛犊牛出生重40kg~45kg,采用犊牛岛方式饲养,哺乳期为2~2.5个月,自由采食发酵酸奶;犊牛7日龄去角、20日龄开始自由采食精饲料,6个月龄达到体重240kg以上,转入育成阶段。
育成牛及成母牛饲养:育成牛、成母牛粗饲料以安达羊草为主要粗饲料,严格执行DHI生产性能测定。育成母牛体高125cm以上,体重350kg以上,可以参加初次配种。头胎牛305天产奶量达7000kg以上,乳脂率3.2%以上,外貌评分为75分以上。
3.3.2 场地管理
场地要求卫生、坚固耐用,冬暖(舍温不低于8℃)、夏凉、通风干燥、具备良好的粪污处理系统;运动场和牛舍相通,地面平坦,有一定坡度,四周建有排水沟,场内有饮水糟,运动场每头牛占用面积不低于20m2。
3.3.3 疫病防治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进行疫病防治,春秋两季开展奶牛结核、布病的防检疫工作,定期开展奶牛健康检查。
3.4 生产记录要求
安达奶牛全部建有奶牛档案,数字化记录、信息化管理。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牛只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饲料品种、来源、消耗及各种饲料添加剂的情况。建立并保存免疫记录,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免疫时间等。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⑤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安达奶牛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3)农产品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④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